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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造价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8-23 14:35:00  浏览次数: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事项:

  请求对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某某号房屋装修的项目工程量造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某某价鉴(2023)W01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人承诺书中对案涉司法鉴定活动进行承诺的为刘某奎、马某会、孙某及邱某燕,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确认的鉴定人为马某会、孙某、刘某奎,辅助人员为邱某燕,但其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人为孙某、肖某、鉴定审核人为刘某奎。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在变更鉴定人员后未通知申请人及一审法院,鉴定人肖某亦未按规定签署承诺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某某价鉴(2023)W01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援引过时的文件作为鉴定依据。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但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造价意见书中援引的鉴定依据为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三、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遗漏部分装修项目未做鉴定。

  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对案涉房屋洗手间沉降池的陶粒回填、楼梯扶手钢板、油漆、加建部分的地面防水、别墅右侧及小院土方回填、水电项目、楼顶热水器布管、水电、隔热、排水等项目进行工程量造价鉴定。

  四、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装修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等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对案涉房屋安装的大金中央空调的价格进行鉴定时并未提供大金空调安装、询价,未提供市场价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下,鉴定得出的大金中央空调设备及管件安装鉴定价格为96600元。

  案涉房屋装修所使用的瓷砖为歌丽叶品牌瓷砖,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对瓷砖价格鉴定时未依据歌丽叶品牌的市场价作为定价依据。

  综上,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某某价鉴(2023)W01号]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当依法对案涉房屋的装修的项目工程量造价重新鉴定。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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