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对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不同意重新鉴定的意见
对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的意见
一、鉴定人必须签订承诺书,鉴定人签订承诺书是进行鉴定的前提,鉴定人未签订承诺书进行鉴定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的内容中的第(七)项为承诺书,即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必须有鉴定人签订的承诺书。
(二)根据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回复函,“鉴定人:是指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的注册工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因此,本案中作为鉴定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签订承诺书,而鉴定人肖某并未签订承诺书,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附件:鉴定人承诺书(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附件中明确承诺人须签字,鉴定机构须盖章。因此,鉴定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是鉴定的法定要件。
(四)刘某某收到的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出具的附件1:鉴定人承诺书(见附件一)中有承诺人刘某奎、马某会、孙某、邱某燕的印章或签名,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但其在回复函中提供的落款日期2023年9月6日附件1:鉴定人承诺书中仅有承诺人刘某奎的印章及该公司的公章。前述两份鉴定人承诺书中的承诺人签名完全不一致,可见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回复函一并提交的鉴定人承诺书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
(五)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称“另我公司作为鉴定机构通过法院平台摇珠选取,承揽法院鉴定业务,并由公司法人作出承诺,鉴定人员变更属公司内部人员的调整,不涉及对外鉴定人(法人)承诺书的变更。”显然是对前述相关规定的故意曲解。
二、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其于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某某价鉴(2023)W01号]系初稿文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说明》,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某某价鉴(2023)W01号]系初稿文件并非最终定稿。很显然,人民法院不能将该公司的初稿文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据此作出相关的判决。
三、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造价能否鉴定存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说法,且其在回函中明确案涉房屋装修的隐蔽工程未作工程造价鉴定。
刘某某在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提出“其他鉴定机构无法依据现有材料和现场条件等进行鉴定,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显然也无法在同等条件下进行鉴定。”但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关于质证意见的回函》中第二页称“故本公司在鉴定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依据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然,该公司在回复函中称“洗手间沉降池的陶粒回填、加减部分的地面防水属隐蔽工程,现场勘测不到此部分内容……无法鉴定其工程造价。”可见,说能鉴定的是该公司,说不能鉴定的还是该公司。根据其回复函中的内容,该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的隐蔽工程未做工程造价鉴定。我方认为,无论该公司能否对案涉房屋装修的隐蔽工程等进行鉴定,在未做鉴定的情形下,应当在其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予以明确未作鉴定的项目。
四、对于刘某某能够证明的相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的,应当以刘某某提供的相关价格为准,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亦有确认个别设备的价格。
在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果第3项,明确认定了《定制产品配置清单》5.2声道Mini私人影院一套、投影仪一台、120寸固定画框幕布一副的金额为65800元。可见,对于能够证明设备采购价格的,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鉴定工程造价时直接予以认定。因此,在刘某某能够证明相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的情形下,案涉的大金空调、瓷砖、石材、人工费用等应当以实际的价格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价格。且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回应为何未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提供大金空调市场价及安装、询价。
五、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称“鉴定依据引用函件编号输入有误,但对工程造价的鉴定无实质影响。”但未提供任何凭证证明其说法。
综上,惠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某某价鉴(2023)W01号]系初稿文件,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的工程造价不客观,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当依法对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