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龙岗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3-30 10:45:23  浏览次数:

  龙岗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租金减免措施

  1.承租辖区内区属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房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其他企业免除1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或申请即享,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财政局)

  2.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个人业主等)或者物业运营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对租户适度减免房屋租金,适度延迟经营困难租户的交租日期;区属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物业运营机构的,按照物业业主租金减免情况,减免租户对应月份同等比例的租金。

  (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个人业主等)或者物业运营机构,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承租其在辖区封控区和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的区域)范围内物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租金减免,对上述业主或物业运营机构按实际减免租金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时段累计不超过1个月,单个业主或物业运营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局)

  二、促进消费措施

  4.在龙岗区依法依规经营的餐饮门店,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际经营地曾被纳入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的区域)范围内,经所在街道办核实后,给予每家门店1万元补贴。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

  5.对于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保持企业运作,并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体育场所、电影院、酒店宾馆、旅游景区、旅行社、娱乐场所分档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6.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在龙岗区注册纳统的限额以上汽车经销企业购买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小汽车(不包括二手车)的个人消费者,可领取5000元/台的数字人民币,购买30万元以上(含)小汽车(不包括二手车)的个人消费者,可领取10000元/台的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面向市民群众发放总额为2000万元的消费券,并在龙岗区内商家使用。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金融支持措施

  8.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3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信用产品,扩大“信易贷”服务范围并加大向辖区中小企业倾斜力度,力争全年发放纯信用贷款不少于4亿元。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建设项目补贴措施

  10.对辖区内在2022年3月12日前已开工但受疫情影响按政府要求采取停工措施的市、区在监的建设工程(不含小散工程),按到岗工人数核算,单个工地(或者标段)给予建筑业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

  五、防疫服务支持措施

  11.鼓励企业采购自用新型疫情防控物资,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辖区“四上”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采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以及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的,按其采购金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2.用好用足企业诉求服务机制,通过深i企“龙岗专区”,收集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问题,提供政策解读等服务。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提供线上咨询服务,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司法局)

  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及各措施责任部门负责解释。各责任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避免重复补贴,对于虚报瞒报材料获取补贴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上一条: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下一条:南山区2022年助企(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扶持措施
律师咨询电话1871868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