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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继母能否得到继女的死亡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0-10-26 12:49:06  浏览次数:
     【案情】
  吴某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吴某由父亲抚养。离婚后吴某母亲外出打工,之后下落不明,同年,吴某父亲与冯某结婚,吴某在乡下爷爷奶奶家生活。2016年,吴某父亲患病后去世。2018年,吴某堂哥骑车载吴某回家时,不慎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吴某继母冯某将李某及李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本案吴某继母冯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继母冯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冯某虽然是吴某继母,但吴某从小在爷爷奶奶处抚养,未跟随冯某及吴某父亲一起生活,没有形成生活上的共性,与冯某未形成抚养关系。同时,吴某生母还在世,理应由吴某生母来主张权利,故冯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是本案适格原告。因冯某与吴某父亲结婚后一起抚养了吴某,与吴某形成了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其是吴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获得本案赔偿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吴某生母在吴某年幼时就下落不明,其虽有权获得本案赔偿款,但本案法律关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侵权之债提出具体明确的主张,吴某生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中不宜判决吴某生母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只有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冯某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指明,吴某生前小学到初中学杂费、生活费等一切开支,均由父亲及继母冯某出资,虽然抚养关系不仅仅限于学杂费、生活费的提供,但不可否认,提供学杂费、生活费系履行抚养义务的重要部分,故冯某提供的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吴某系冯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综上,受害人吴某系受冯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受害人吴某与冯某之间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综上,本案中冯某是适格原告,有权获得吴某的死亡赔偿款。
  (作者:罗文韬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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