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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仅以员工派驻的子公司亏损为由拒付绩效奖金

发布时间:2020-03-17 16:21:08  浏览次数:

                                    公司能否仅以员工派驻的子公司亏损为由拒付绩效奖金
        [基本案情]
         伍某通过深圳某通信公司招聘应聘到该公司。2011年3月23日深圳某通信公司向伍某发放了聘用书,决定聘用伍某为公司在土耳其设立的子公司的总经理。伍某于2011年4月26日正式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聘用书确定伍某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补贴、驻外津贴、年终双薪、绩效奖金。伍某的绩效工资、年终双薪及绩效奖金均根据考核及公司的经营情况发放。伍某入职前后,土耳其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4月26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伍某续签劳动合同,伍某离职。伍某在职期间,公司发放了伍某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补贴、驻外津贴、年终双薪,但从未发放伍某的绩效奖金。离职后,伍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绩效奖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认为土耳其子公司一直亏损,公司发放绩效奖金的条件并未成就。
        聘用书约定了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包括绩效奖金,但同时也约定了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考核指标为伍某业绩考核结果和土耳其公司的经营状况。伍某任职土耳其公司总经理后,土耳其公司并未实现扭亏为盈,因此聘用书约定的公司支付伍某绩效奖金的条件并未成就,伍某要求支付在职期间绩效奖金的事实依据不足。
        观点2:认为公司仅以土耳其公司连年亏损为由拒绝发放伍某的绩效奖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聘用书约定公司向伍某发放的劳动报酬包括绩效奖金,同时约定根据伍某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及伍某任职的土耳其公司的经营状况评定发放系数,并发放绩效奖金。伍某入职前,土耳其公司即经营不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土耳其公司的亏损系伍某入职后造成,且伍某每年均领取视公司业绩状况而发放的年终双薪,因此能够认定伍某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标,聘用书约定的公司支付伍某绩效奖金的条件成就,公司应支付伍某在职期间的绩效奖金。
本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判决公司支付伍某在职期间的绩效奖金。
        【办案经过】
         本案伍某的代理律师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陆慧律师,陆慧律师代理了本案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本案可谓一波三折。在接受伍某的委托后,陆慧律师认真听取了伍某的陈述,认真分析了伍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伍某的材料能够证实其相应的诉求,至少是部分诉求,并跟伍某详细说明了本案中的风险及存在的各种可能性。然而令陆慧律师及伍某均没想到的是,劳动仲裁中伍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伍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陆慧律师经与伍某商量,认为本案应该向法院起诉,否则伍某应得的奖金就一分都没有了。经过认真分析仲裁裁决书,陆慧律师书写了起诉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的一审庭审过程中,从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针对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双方所进行的调查以及双方的回答来看,陆慧律师认为一审改变仲裁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最终一审法院认可了前述的第一个观点,认定被告发放绩效奖金的条件并未成就,判决伍某败诉。再次收到败诉的判决书,对陆慧律师及当事人伍某都是一个打击。然而,伍某选择继续相信自己的代理律师,相信法院会给他一个公平的判决,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经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可了陆慧律师的代理意见及观点,认为公司仅以土耳其公司连年亏损为由拒绝发放伍某的绩效奖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一条: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
下一条:用人单位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能否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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