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财务总监未尽谨慎注意及应对义务被诈骗转账大额公款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财务总监被诈骗转账大额公款 法院:未尽谨慎注意及应对义务 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财务人员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应对义务,被诉赔偿公司损失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张小姐是悠悠公司的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包括公司账户的管理。为保证资金安全,银行设置公司账户对外转账需要经过张小姐和董事长程英两人的U盾操作。但公司为行事方便,将本应由董事长程英管理操作的U盾也交由张小姐直接保管操作。
2020年5月,公司人事的企业邮箱收到发件人为“程英”发送的电子邮件,要求人事小王建立一个公司高层办公QQ群,方便大家工作沟通。小王轻信为真,立即建立了QQ群,并应“程英”的要求将财务张小姐拉进群。
随后,“程英”作为老板通过QQ和张小姐发生了如下对话:
“程英”:现在账户里有多少余额?
张小姐:180。
“程英”:180元是吗?
张小姐:不是,180万。
“程英”:把公司账户上的83万元转到“佳佳五金店”的账户,备注为“货款”。
张小姐按群中“程英”要求当即完成了转账,直至“程英”在群里要求张小姐继续转账至“佳佳五金店”账户时,董事长程英恰巧在张小姐身边才事发。
公司随后就被诈骗一事报警,但83万元已经汇出,全额追讨回来的机会渺茫。张小姐为此写了悔过书,认可此次诈骗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是自己和小王,是自己严重失职。
公司认为张小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应该就其过错承担公司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24.9万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公司的请求,张小姐不服,起诉至上海青浦法院。
张小姐诉称,其在事发后出具悔过书是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悔过书主动揽责实属人之常情,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不能仅基于悔过书就认定自己存在过错。就公司被诈骗一事,其不存在过错,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财务流程不规范,也是导致被诈骗的根本原因。
悠悠公司辩称,张小姐作为公司财务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违背了一般注意义务。对于83万元的大金额转账,张小姐本可以向董事长程英本人核实,却未核实,贸然转账存在重大过失。按照规定,公司所有资金往来及报销均需要通过企业邮箱报送给董事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才可以进行资金操作,张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财务制度。且公司从事教育培训类业务,诈骗人员要求张小姐将钱款转账至“佳佳五金店”账户,备注为货款,存在明显漏洞。诈骗人员冒充董事长,对于账户余额却毫不知情,对此疑点张小姐作为财务总监都没有注意,明显存在工作失职。
【以案说法】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双方对事件经过及损失金额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小姐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姐在悠悠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其对于财务风险应有谨慎注意及应对的义务。事发前,程英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张小姐,其在微信中指令张小姐付款亦多采用语音形式。而事发当日,案外人冒用程英身份通过QQ联系张小姐并要求张小姐进行大额转账,且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对公司账户余额情况显然毫不知情,存在较大疑点。从张小姐出具的悔过书内容来看,张小姐当时亦已产生疑惑,但张小姐在与程英同处一个办公地址,完全有条件核实的情况下,未经核实直接将83万元转账至对方账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张小姐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
综合公司人事在事件中过错、公司将本应由董事长管理操作的U盾交由张小姐一人负责操作等情况,并考虑张小姐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责任比例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张小姐应赔偿悠悠公司经济损失8.3万元。若涉案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悠悠公司应将赔偿款按比例退还给张小姐。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王张蕾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