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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刑事案件捞人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2-10-21 15:47:58  浏览次数: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 030X刑初 630 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XX21119870304XXXX,汉族,大学本科,XX民众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因本案于2022年 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深某检刑诉〔2022) 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梁某民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陆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被害人梁某民的妻子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机关抓获。11月16日,梁某民经 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宋某。当晩,宋某与梁某民、唐某杰等人一起吃饭,商量为李某某和孙某(李某某案件同案人)办理取保 候审。席间,宋某谎称其认识省公安厅领导,能托关系给李某某 和孙某办理取保候审,梁某民、唐某杰信以为真。17日,宋某向 梁某民、唐某杰提出需要人民币(币种下同)50万元托人打听案情,梁某民和唐某杰商量后,决定由梁某民出资20万元,其余由 唐某杰负责,当日两人在虎门金银岛酒店将现金交给宋某,后唐靖杰又通过支付宝给宋某转账部分钱款。18日,宋某向梁某民提出因案情重大,办理李某某取保事宜还需要300万元,让梁某民20日将钱款给其。20日13时许,梁某民在深圳市某某区高新南一道禾尖S酒店将120万现金当面交给宋某,并于当日和12月3 日,分别向宋某转账合计180万元。综上,宋某以托关系帮忙办 理取保为由共诈骗梁某民320万元,前述钱款被宋某用于公司经营、投资和个人消费。

  2022年2月22日,办案民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锦庭B座11D将被吿人宋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照片说 明书、银行流水、监控视频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唐靖杰、邵昌华、张栋、李刚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民的陈述,辨认 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法庭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称: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同时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供述前后不一,无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重处罚,并将扣押的款项发还被害人,判令继续追缴其违法所 得。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具结认罪认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偶犯,归案 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具结认罪认罚。2.被害人梁某民为使妻子违规获得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而请托宋某,进而交付钱款并遭受损失,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3.宋某的孩子刚出生不久,需要照顾。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诈骗他人财物合计320万元,数额特 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具结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宋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 支持。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 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十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33 年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 缴国库。)

  二、 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内资金依法发还被害人梁某民;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某其余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所得款项发还 被害人梁某民。

  三、 扣押被告人宋某的手机三部,依法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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