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马某山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案
马某山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指控马某山故意伤害二人,且系累犯,故建议量刑二年。庭审时,辩护人表明公诉机关并未提供马某山前罪释放的时间,且马某山当庭陈述的刑满释放的时间距本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超过了5年。因此不能认定其为累犯,鉴于本案中没有马某山前罪刑满释放的具体时间的材料,要求法院就马某山是否是累犯进行核实。公诉机关原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庭后,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九个月。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山,男,回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XXXX19681104XXXX,初中文化,深圳市某冷面餐馆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深圳市某某区一出租屋。2001年11月8日因抢劫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深某检刑诉〔202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山及其辩护人陆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山在深圳市某大冷面餐馆后厨内,因不满餐厅同事刘某向店长反映其不良工作情况,先用平底锅击打刘某头部,致其额部裂创。后又追赶至餐馆门口,继续殴打刘某丈夫梁某波,将其击倒在地,并用脚猛踩其头部,致梁某波右侧颞部硬 膜外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 伤;梁某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1年2月25日10时10分,被告人马某山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山未积极赔偿被害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马某山虽既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经司法鉴定:马某山在本次案发时无精神障碍表现,对本次作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山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庭后,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九个月。
被告人马某山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称,被害人 被送到医院后,店长在其工资里扣了2900元给被害人看病,剩下的工资也不给其发了。后续情况其不清楚。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据被告人供述,其于2011年刑满释放,希望法庭核实其释放时间,确认其是否构成累犯。2、被告人属自首。3、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目前因为经济条件不好没有完全的赔偿能力。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案发后,经过被告人同意,某冷面餐馆扣除被告人工资2900元为梁某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梁某波、刘某赔偿20000元,梁某波、刘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示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1.物证:平底锅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材料等;3. 证人证言:证人吴金平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波、刘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山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粤南[2021]伤鉴字第NO5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伤鉴字第N05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精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被害人梁某波、刘某的辨认笔录、深公(南)刑勘[2021]0207039 号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个、被告人马
某山及被害人梁某波、刘某指认伤势的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危害性较大,可能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后果,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马某山自动投案,其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前科情况及赔偿谅解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执行至2021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