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缓刑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闯,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XXXX19900122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深圳市财某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暂住深圳市宝安区。
辩护人梁某,广东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兴,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XXXX19930320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
指定辩护人宋某某,广东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奔,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XXXX19920315XXXX,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
辩护人王某平,广东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61XXXX19861026XXXX,汉族,髙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
辩护人杨某子,广东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珠,广东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城,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XXXX19920714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
辩护人张某云,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青,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XXXX19950525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
指定辩护人郑某,广东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华,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19980315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某某区。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豪,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19971208XXXX,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
辩护人席娜,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某新,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19941108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
指定辩护人朱某强,广东某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柱,男,1997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19970811XXXX,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龙岗产业园。
指定辩护人韦某,广东某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萍,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XXXX19920723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鹤州。
指定辩护人巢某某,广东某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珍,女,1996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19961004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
指定辩护人秦某,广东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12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抓获,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被逮捕。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城于2019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韦某奔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兴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闯于2020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闯及其辩护人梁某,被告人李某兴及其指定辩护人宋某某,被告人韦某奔及其辩护人王某平、李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子、赵某珠,被告人林某城及其辩护人张某云,被告人陈某青及其指定辩护人郑某,被告人易某华及其辩护人陆慧,被告人段某豪及其辩护人席娜,被告人聂某新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某强,被告人陈某柱及其指定辩护人韦某,被告人李某萍及其指定辩护人巢某某,被告人詹某珍及其指定辩护人秦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韩某闯注册成立“深圳市财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某通”公司)。2018年3月,“深圳国某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苏某(另案处理)商定,“财某通”公司为天某纪平台代理商,被害人的亏损和交易手续费的80%归“财某通"公司,20%归天某纪平台。
韩某闯陆续招聘被告人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等成为公司员工。全体员工分饰不同角色进入聊天室诱骗被害人进入恒生指数群,由韩某闯指导开户、入金,诱骗被害人进行交易,产生亏损和交易手续费。现查明,2018年3月至6月间,“财某通”公司共诱骗被害人王某静、胡某珍、伍某晖三人在该平台入金,后分别被骗6589.52元、11316元、81000元人民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某静、胡某珍、伍某晖的陈述,证人谢某杰、黄某全等的证言,电脑、手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号分配、统计表,话术文件,扣押决定、清单,被害人银行流水、聊天截图,工商注册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列表光盘一张,被告人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嘉蒙、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9)42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闯2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李某兴、韦某奔1-2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1 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被抓后才知道平台是不合法的。
被告人李某兴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其在公司的微信群里讲课,没有在直播间讲课,其主要是分享个人炒股的经验,其不在银行站队粉丝群和光辉站队粉丝群里,其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股票的获利或亏损截图。
被告人韦某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岗位是经理助理,根据老板韩某闯和李某兴安排的,在股票交流群扮演股民,助理,水军。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制作过A股的截图,其作为业务员主要是拉客户、发股票知识,被告人林某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易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段某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聂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詹某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韩某闯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指控被告人韩某闯构成诈骗罪没有意见;2、韩某闯案系香港天某纪有限公司诈骗案的组成部分,是共同犯罪环节中的最低层级,财某通公司在上级代理的业务指导之下负责发展客户,且实际获利较少,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开始并不知道天某纪平台存在作假,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韩某闯、杨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韩某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某兴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李某兴系从犯、初犯、偶犯;3、本案涉案金额小,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实际获利;4、被告人杨某家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兴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韦某奔工作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3、本案犯罪金额较小,损失只有7.1万元,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家属已赔 偿被害人王某静、胡某珍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城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3月底入职财某通公司,事发前一天已经辞职;2被告人系组长,但没有给组员分派过任务,底薪2800元,系从犯、初犯、偶犯;3、三名被害人均不是被告人及其小组成员吸引的,被告人作用较小,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已经得到赔偿,恳请合议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青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入职时间较短,系从犯,在诈骗犯罪中没有起决定作用,犯罪情节较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华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系公司最底层员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领取固定工资,未在诈骗财物中直接获利;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合议庭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段某豪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完全按照老板指示工作,入职时间较短;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恳请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聂某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参与作案时间短,在诈骗中获利较少;2、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好,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获利极少,涉案时间较短,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萍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参与程度低,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其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詹某珍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只拿了两个月工资,没有其他获利;2、被害人自愿认罪,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韩某闯注册成立财某通公司。2018年3月,“深圳国某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苏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和韩某闯联系,把“天某纪交易软件”介绍给韩某闯,并到“财某通”公司与韩面谈,双方口头约定“财某通”公司为天某纪平台代理商,商定投资人在天某纪平台产生的亏损和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的80%归财某通公司(其中的10%作为保证金留在平台,以应付投资人可能盈利的情况),20%归天某纪平台。
韩某闯陆续招聘被告人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等成为公司员工。其中李某兴任经理、讲师,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培训, 汇总及归纳话术、制作虚假获利截图发给公司员工,同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前期分成三个小组,一组组长韦某奔(也是经理助理),负责管理微信号及统计每组员工微信加人数量,组员杨某(也是讲师助理)、詹某珍、孙莉(已离职);二组组长林某城,组员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三组组长吴某飞(已离职),组员段某豪、易某华、陈某青。到后期就不再分组,全体员工分饰不同角色进入聊天室。
韩某闯给员工统一配发手机及QQ号、微信号(由韦某奔负责管理,员工离职后必须收回),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聊天,拉人到公司微信群,大家在群里扮演不同角色,将对股票有兴趣的潜在“客户”留在微信群,并拉进另一微信群,由李某兴、杨某在群里主讲“股票知识”,其他员工扮演股民,予以配合。最终将投资人拉入直播间,该直播间由“天某纪”平台的讲师主讲,公司员工继续扮演股民,最终配合讲师诱使投资人进入恒生指数群。对有意向投资的投资人,由韩某闯指导开户、入金,诱使被害人进行交易,产生亏损和交易手续费。现查明,2018年3月至6月间,财某通公司共引诱投资人王某静、胡某珍、伍某晖三人在该平台入金,后分别亏损6589.52元、11316元、81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赔偿了投资人王某静、胡某珍的损失, 被告人韩某闯家属赔偿了投资人伍某晖部分损失,均获取投资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静证言:2018年,有个微信号cxt-1889 (昵称:一米阳光)加了我好友,把拉我进了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在这个群里面群主是Linda,但这个群的管理员是助理佳慧(微信号: wxidi5qztkcn0zsu22),群主号和助理号前期在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里面讲解股票的知识,并会发送一些直播间开始的时间,讲课老师,抽奖活动,给在直播间讲课的老师进行投票,老师会推荐一些股票、让听课的股民选站队的股票等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的群成员:龙飞凤舞,熙与尔同销万古愁, 笑笑,陈兴龙,乔西,佳慧,闯荡江湖,勿忘初心,黎鸣,玉姐, 警匪,勇哥,平淡人生,龙哥,强哥,因扎吉等人就经常会在群里面发一些吹捧老师的话,他们这个群成员说的话就感觉能把老 师夸上天的感觉,让我不由自主去相信老师说的话。群成员还经常会发一些A股的盈利截图,让我相信老师很厉害的,跟着这些老师炒股是肯定能盈利的。
在群里经常发直播间链接的是:Linda和佳慧,在直播间里面讲课的老师分为两个队,分别是:银河队和光辉队,银河队的老师有:隐觀,九源,燕南飞;光辉队的老师有:慧禅,苦茶,风云。前期两个队比赛炒A股的盈利情况,开始是银河队落后,中间银河队的九源提出昨晚利用炒恒生指数赚了120%左右的盈利,两晚上左右就直接超越光辉队,观看比赛的股民就认为炒恒生指数是更赚钱的,而且是更快的赚钱。后期这些老师都在讲如何炒恒生指数,直接都不讲A股了,这个时候群成员就经常在群里称炒恒生指数是T+0可以实现赚钱速度快,赚钱多,又有老师带着,安全有保障,比A股好的多等话术来强化我们炒恒生指数的决心。在群成员里面发的煽动和诱导的话语下,就觉得特别想去操作。而且我有什么问题的时候他们都会热心的解答,我以为龙飞凤舞这些群成员和我一样是股民,就特别相信他们的话。我 加了助理-佳慧的微信号,了解如何炒恒生指数。在直播间里面有 群成员说入金50万元人民币的老师会亲自带,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就是跟着操作,根据入金金额数的不同,接收到老师的信息时间不同。
佳慧推荐了一个天某纪的客服给我,我加了这个客服(微信号:tsikfB)的微信后,就发了天某纪平台客户端的下载链接给我,下载安装成功之后就入金了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6.5万元),入金之后助理佳慧就拉我进了银河战队粉丝9群,同时就把我从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给踢出来了。进了银河战队粉丝9群后助理就变成了兰某(微信号是:L8998688),兰某称群里面的操作是跟着隐靦、九源,燕南飞三位老师的操作。进群当晚,就开始在银河战队粉丝9群里面跟着助理兰某的喊单进行操作,同时我自己也会进直播间去跟着老师的喊单进行操作。当天恒生指数是大涨,但群里面的消息是让我们做空,我就跟着操作,老师让我们硬抗, 我跟了2、3分钟就亏了2000美金左右,我觉得不对劲就“割肉”出来了,后来发现不走的话就会被平仓。兰某称亏了的加他微信进行私底下进行喊单操作,后面发现他们的喊单操作特别快,他们经常喊反单,明明已经涨了,反而让我们买跌,经常让我们买多手,让我们没有钱补仓,就是想让我们多入金,而软件的操作时间会比我们的真实时间慢,刚开始时慢1、2分钟,慢慢的会到 10、20分钟左右,我用手机操作的时候也会慢,助理兰某和客服 都回答我是网络问题或电脑(手机)的问题。慢慢的跟着他们进行操作之后发现,钱越亏越多。我还发现我自己操作赚钱了之后要出来就割不掉,但是亏了就什么时候出来都可以。两天之后我 强烈要求转群,在这转群之前,我没看到群里面有喊单操作,但群成员好多都称跟着老师喊单赚钱了,称他们把这两天亏的钱赚回来了。我就进了光辉战队粉丝7群,这个群的助理是浅黛,在光辉战队粉丝7群里面看到群成员:龙飞凤舞,乔西,佳慧,兰瑞,黎鸣,女王陛下,古石博,勇哥,龙哥,强哥,手机-测评, 英国斯林百兰寝具,水清,平淡人生,慧玉,寒风等人在发获利 截图,水清,古石博,英国斯林百兰寝具,勇哥,龙哥,强哥等人发的截图都是获利非常多的人,获利的都是2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助理浅黛也发恒指多单获利出货的截图或喊单获利截图,但浅黛的截图很多都是事后单(即已经上涨的截图,不是事先的喊单),浅黛还让我私自截图给他看,我就没有截图给他。他们称我买的单数太少,且不经常交易,就把我踢出群,然后又把我加进 去,意思就是让我大单多操作,并且要求我频繁进行交易。
我在光辉战队粉丝7群一般很少说话,看到他们经常发这种获利截图。2018年06月03日申请出金,要填一系列表格,到账发现是一个私人账号转账给我,我就发现不对劲,就把所有的钱出金了。我记得群里的有:龙飞凤舞:1VZ140168,乔西: Z3228317,佳慧:wxidJ5qzn0zsu22,兰运:hua$8697,黎鸣:wxid5pzd22,女王陛下:wxidu0slvvh812, 古石博:qq4252732,龙哥:susul2723,手机-测评 xxt-170, 英国斯林百兰寝具:MD14ai,水清:xzw4150,慧玉:nicict,寒风:luohuatx,平淡人生:wujiaongl2勇哥:F6695555, 强哥:xzwcosl熙与尔同销万古愁,笑笑,陈兴龙,闯荡江湖等人的微信号分别是:闯荡江湖:gaK)455,熙与尔同销万古愁wxid5x97dsr22,笑笑:beiaishoxiexie , 陈兴龙:xiaoxi-。
我的微信昵称是:倚墨〜诗意的栖居,微信号是 rouer7。我一共入金两次,入金了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6.5万元),我分两次出金,第一次出了44450元人民币,第二次出了: 13960.48元人民币;亏损了6589. 52元人民币。
天某纪客户端的交易软件是跟A股差不多的,就是天某纪的行情分析软件是跟交易软件是分开的,A股是合在一起的。也是有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时间,买入价,卖出价,最高,最低等,在节目的左下端有天某纪字样。商品代码是:HSI,商品名称就是恒生指数。天某纪官网网址是:ww.hk.com.hk/,交易模式是 T+0。
(2)证人胡某珍证言:其关于被引诱入群、投资天某纪平台炒恒生指数的过程与被害人王某静的陈述基本一致。
我一共入金两次,入金了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6.5万元)第一次亏损了1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入金3000美金(折合人民币是2万兀左右)万损了1316元人民币,我一共亏了11316元人民币。
(3)证人伍某晖证言:其关于被引诱入群、投资天某纪平台炒恒生指数的过程与被害人王某静的陈述基本一致。
我于2018年05月31日通过我的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转账了1.36万美金左右(折合人民币:8.9万元)进天某纪客户端,入金之后助理兰某就拉我进了银河战队粉丝9群。进群当晩,王冲让我跟着群里的助理的喊单操作,要不私底下找兰某操作。然后我就开始在银河战队粉丝9群里面跟着助理兰某的喊单进行操作,第一天晩上我跟着助理兰某操作到了2万美金左右,我问知足常乐赚钱没有,对方就称赚钱了,还发1000元人民币的红包给助理兰某,我问群里怎么没有老师讲课了,他称系统在升级,直播间不能用了。第二天中午亏的只有5209美金。亏了之后我就添加群成 员为好友,除了隐鋸.(微信号:sxlxx666)同意了其他的没有一个同意的,我就想让隐飆带我进行操作,隐覲说我钱太少了不好操作。第三天跟着兰某赚到了2万美金,最后一笔操作让我买欧元对美元,欧元对日元各买一手,做多,以及13手的恒生指数的多单,这最后一波亏的只剩下1000多美金(折合人民币8299.45 元)。2018年6月8月我就申请出金,我就把8299.45元人民币出金了。我一天之内分四次入金了1.36万美金左右(折合人民币:8.9 万元),前三笔都是29250元人民币,第四次是1248元人民币。我出金一次出了 8299.45元人民币,亏损了8.1万元人民币。
(4)证人谢某杰证言:我是2018年6月4日去到财某通公司进行面试,今天到公司报道。面试人员向我介绍了一下公司是做金融方面的,做一些期货,让我找客户,通过QQ或微信加人,工资是3000元的底薪加提成。
(5)证人黄某全证言:我不是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恒丰C6栋综合楼13房的业主,我是陈某聘请管理该房的人。我跟韩某闯是在2017年4月10日签署的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到今年4月10日就终止。韩某闯的房子到期之后他老是推托与我签署新合同,韩某闯还需要缴纳27000元人民币。
(6)证人苏某证言:我于2018年4月入职天某纪公司担任业务员,业务经理是夏某,公司主要招平台代理。我在微信金融交流群加了韩某闯,并和韩某闯面谈,我们公司会给80%的利润,另外要扣除10%的保证金,我所讲的都是口头协议,韩某闯也答应了,到了2018年4月16日,天某纪公司老板鲍某建立4.16客服群,再将韩某闯拉进群,公司才开始正式运营。
保证金就是如果有客户从平台赚钱,就从保证金里垫付给天某纪公司。代理公司是知道我们公司通过何种方式盈利的,我有跟他们介绍,代理公司会将客户拉进恒生指数群,讲师在群里讲课和发截图以及推荐交易指数,客户在群里听,另外就是代理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在群里营销,我不在群里所以具体的引导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公司和我发展的两个代理商之间是每星期结算一次。公司没有资质或许可证推广香港恒生指数招商的代理商。“天某纪"交易平台我就知道是做恒生指数的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听说是香港的平台,天某纪收取手续费以美金结算,返利是以美金换算成人民币支付的。我没有登录天某纪交易平台账户及参与交易。
(7)证人夏某证言:我是2018年4月加入深圳前海国某广告有限公司工作的,我们公司具体拉了多少代理商我不清楚,我没听过财某通这个公司,我是公司的中层领导,我只负责招商业务员的工作,公司和代理商之间结算有一周的,有半个月的,具体要看那个代理商。我们公司是香港天某纪集团的代理商,我们公司的业务就是给香港天某纪集团开发下级代理商,让下级代理商发展投资客户到天某纪集团平台交易香港恒生指数,后香港天某纪集团会返佣给我们公司手续费的形式获利。香港天某纪集团是经营外汇产品、交易香港恒生指数等期货。我自己没有去开发代理商,我是带领公司招商团队,由招商专员开发。鲍某介绍说香港天某纪集团运营的天某纪平台是通过FCA监管和受牌的,经营期货类产品的合法平台,并给我一套天某纪集团的官网网址和天某纪平台交易软件的安装包,让我自己去官网了解香港天某纪集团公司,后鲍某与我也这样给我的招商专员介绍,公司并没有组织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天某纪集团官网可以直接下载天某纪平台交易软件的,有PC版和手机版的客户端。我没有实际操作过“天某纪”恒生股指投资平台交易软件,不知道该平台软件功能,没有“天某纪”恒生股指投资平台的账号。
(8)证人鲍某证言:我是在3月份成立的深圳国某广告有限公司,我在香港签了一家名为“香港天某纪有限公司"的代理权,主要负责在大陆为他们的天某纪交易平台招代理商。天某纪公司就是一个线上炒黄金、白银、恒生指数的平台交易公司。我是公司的老板,主要负责跟香港天某纪公司老板姚总对接,有时也会解答代理商的祠题;代理商是负责找客户来天某纪平台投资的。天某纪平台里面有黄金、白银、原油的现货价格、恒生指数等,大陆这边的代理商一般都是叫投资者在天某纪平台上炒恒生指数,可以买指数涨或者跌。香港公司的姚总说平台是多元公司做的,数据源是从英国FCA拉过来的,具体我不是很清楚。招收到代理商后,我们公司负责代理商与天某纪之间的沟通,就是代理商有问题问到我们,我们公司负责和天某纪公司沟通,然后反馈给代理商。分成是这样的,天某纪公司给我们客户交易的手续费的每手大概2-5美金,就是50美金的手续费我们公司能拿到 2-5美金的分成,如果给代理商多我们公司就少拿一点,我们给代理商的分成一般是手续费(一手50美金)的80%-85%,还会要求平台方分成,分客户投资亏损的80%o公司和天某纪公司、下属代理商没有签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那些要求分成客户亏损的代理商,如果他们招的客户盈利了肯定是代理商自己负责。我们三方都没有签署合同,如果代理商招的客户盈利了,而代理商却没有负责客户的盈利,那这部分钱就是平台交易所自己承担。直播间也是香港公司介绍直播间的老师进来的。直播间里面是做什么的我不知道。
(9)证人肖小丽证言:我公司叫前海国某广告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是使用“天某纪”交易平台炒股票恒生指数。我不知道公司有没有资质做上述的股票业务。我不清楚“天某纪”交易平台有无取得股票交易资格。我平时工作内容是负责招代理商,“天某纪"交易平台办公地点在香港,我们公司都是通过网站链接下载“天某纪”客户端,相当于中介,我们公司只负责找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找投资客户。我只知道客户亏损公司和代理商才有钱拿,投资客户在“天某纪"平台交易应该不是真实的交易,具体我不清楚,使用的是美金结算。我没有注册“天某纪”交易平台的账户,后台参数是否可以修改我不清楚。公司有相应的资料包。
(10)证人林某慧证言:我是2018年4月中旬在国某广告公司挂职,5月28日正式在国兴公司上班。公司老板叫鲍某,我从入职开始,公司一直在推广“天某纪平台”中的香港恒生指数交易。我的工作就是加入涉及金融的企业QQ或微信群,然后在群里发放广告,推广天某纪平台,招收代理商。“天某纪平台”是一个炒外汇、黄金白银、原油和恒生指数的交易平台。客户的投资资金流向这些我的工作接触不到,我也不清楚。我除了找代理商之外,还有要在直播间开课的时候联系代理商,直播间开课就是会请一些讲师在直播间里面讲课,开始的时候讲师都是先讲股票, 然后最后会推荐“天某纪"这个投资恒生指数的产品,代理商也会在直播间里面当托,这些代理商都会有自己的模式,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但是最终目的就是让客户觉得投资这个恒生指数 很容易赚钱,让客户开账户投资交易,这样代理商才能赚到钱。
(11)证人陈某云证言:其关于国某广告公司发展代理商等情况的供述与证人肖某丽、林某慧等一致。
(12)证人周某斌证言:我是2018年5月1日才正式加入香港快盈集团的,我负责“百花杯投资经理争霸赛"直播间后台数据的管理,这个直播间属于快盈集团的,是集团的胡某辉胡总让我负责管理的。直播间是公司搭建好的,我拿到的是直播间的管理账号和一个链接。我平时就在家里用自己的电脑上工作,每个月工资是10000元,没有其他提成和补贴。公司的代理商负责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课,直播间的讲师就讲股票知识,会讲国际市场,慢慢引导客户入金炒香港的恒生指数。直播间的讲师会给客户比对买卖香港恒生指数和国内A股市场,说一些外围市场可买涨买跌,交易时间长,又有杠杆,讲师经验丰富,同时,各代理点的业务员就冒充客户,吹捧讲师多么厉害,以此忽悠客户进行香港恒生指数的买卖。直播间忽悠客户进行香港恒生指数买卖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亏钱和在交易中产生手续费,公司和各代理店就靠这两方面来获得利润的。我不清楚公司是如何使客户在买卖 恒生指数时亏钱的。直播间听课的客户都是各代理商拉进来的,我具体不知道公司有多少代理商。我明知客户去炒香港恒生指数会亏钱,仍从事直播间管理是因为工作轻松,又不用离开家,报酬也不错。
二、物证
公章、私章、硬盘、文字材料、电脑主机、手机、IPAD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从各被告人处扣押,与扣押清单一致。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等个人信息材料。
(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6月6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恒丰工业城将韩某闯等12名被吿人抓获。
(4)从被告人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李某萍、詹某珍电脑中提取的话术文件、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记录截图等资料。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依法扣押的涉案公章、私章、硬盘、文字材料、电脑、银行卡、手机电话卡、IPAD等物品
(6)投资人王某静、胡某珍、伍某晖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截图等报案材料。
(7)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公证书一份、土地权利证件一张,由证人黄某全提交,证实被告人韩某闯租赁其房屋作为办公用途。
(8)韩某闯招商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2018年5月25日、6月1日收到黄敏霞转入的9860.1元、175元。
(9)财某通公司相关档案材料。
(10)犯罪数额统计结果,证实经过对银行流水记录统计,投资人王某静、胡某珍、伍某晖共计入金238498元,报案损失金额98905.52 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深公刑勘[201810606100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深圳市宝安区恒丰工业城财某通公司现场勘验情况。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韩某闯供述和辩解:我财某通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及负责人,主要负责整个公司的运作、人事和财物。我们没有经营外汇交易类的资质。公司经理李某兴,主要工作除了网络销售的职责外还有对新人进行培训以及公司日常管理,下面是韦某奔,除了网络销售的工作外还负责统计每位员工微信加人数量,也是公司的一个骨干;公司下面就是两个组要开发客户及引导客户进天某纪平台入金,其中一组:陈某柱、段某豪、易某华、陈某青、李某萍,二组:聂某新、韦某奔、杨某、林某城。我们公司在2018年4月份开始与香港天某纪集团有限公司的天某纪平台合作做恒生指数这个业务,就是国际上的恒生指数。天某纪平台上有恒生指数的大盘K线图,每天早上的09:15开盘至12:00收盘,下午13:00至16:30收盘,晩上17:30至23:45收 盘。开盘期间我们公司会根据天某纪平台给我们的消息喊单让客户使用在平台上注册的账户操作买涨买跌,客户操作后的手续费和亏损作为我公司与天某纪平台的获利。我们公司主要负责的是前期开发客户,让客户在天某纪平台内注册及入金,并在客户入金后转发天某纪平台的操作建议给客户。开发客户的工作除了我以外的公司员工都要做,是通过微信“摇一摇”,添加“附近的人”和微信“漂流瓶"添加客户,添加完客户以后会将有炒股意愿的对象拉入我们公司组建的炒股交流群内,群内人员主要是用微信小号的员工和客户,他们会发一些推荐股票的信息,都是公司员工在网络上自己找的或者其他一些互联网上的股票推荐我们转发进去,员工会用小号作为水军在群内说自己买了推荐的股票赚了多少钱,有时候也会发些股票赚钱的截图上去,为的就是增强真 实客户对群主在推荐股票方面的信任。随后群助理会发天某纪平台的直播链接到群里面并说里面老师推荐的股票很厉害,客户有愿意的就会点进去听,这个直播间链接是天某纪平台在公司与平台对接的QQ群内(4.16客服群),直播间内有我公司的几个账号和客户的账号,同时还有和我公司一样的其他公司人员及客户在里面听课,直播间的老师会从股票谈到恒生指数的问题,并会强调股票不怎么好操作和恒生指数如何好等等,直播间内的客户因为前期对老师产生的信任会相信直播间内推荐的恒生指数能赚钱就会找之前的群助理说想注册操作,群助理会发天某纪平台的注册链接给客户,客户注册后群助理会将客户的微信拉入我们公司准备的恒生指数微信群内(银河战队粉丝8群、银河战队粉丝9 群、光辉战队粉丝7群),我在上述三个微信群内使用助理微信, 分别是:助理兰某(L89688)、助理雪梨(wxid_niciwqug22, 昵称:浅黛)给客户发喊单指导,在群内我公司的其他员工也会有微信小号在里面,不过一般是我使用若干微信小号在群内说自己的助理小号如何厉害之类的来引导客户按照助理小号的喊单进行操作。我不清楚客户是如何入金的,不过在平台内显示的都是以美元进行计算的,操作买卖和结算的都是以美元为单位。喊单信息一个是从前面提到的QQ群内(4.16客服群)的平台发布出来的,都是天某纪平台客服发布在里面的,我会负责由我的两个助理微信发布到恒生指数群内。公司其他员工的小号在群里面主要是起增加人数和烘托的水军作用,为后面拉客户进直播间作准备,喊单的只是我在用小号喊。天某纪平台获利是总额的20%, 我公司得80%,因为有些客户会在操作中盈利,这个时候天某纪平台要求我们留下10%作为保证金用来弥补客户盈利的部分,我公司到手的只有70%,手续费是一手50美金,买卖单边收手续费。 公司员工的底薪是3000每个月,还有公司获利70%中的15%给员工,我是通过我招商银行卡62483762957绑定的支付宝转给员工的,底薪基本上每个月都发,盈利部分才返回给我所以没有分下去,天某纪平台一共给我返了两次,一次9860.10元,一次175元,共计10035.10元,顾客伍某晖产生的返利还没有给我,返利都是直接打到我招商银行6248375557的卡上。
我公司目前入金的有三个客户:一个叫王某静,入金了 1万美元,后来出金了7000美元,亏损644美元,手续费157. 50美元,还有2198. 50美元在平台;第二个客户叫伍某晖,入金13692美元,现在还剩1307美元在平台,手续费9675美元,亏损2710;第三个客户朱某辉,入金13000美元,出金8667美元,亏损1028美元,手续费362美元,还剩2942.5美元在平台,我不清楚这三个客户是谁拉的。我对比过天某纪平台上的恒生指数大盘K线图和国际上的真实恒生指数K线图,实时数据还是不一样的,所以我觉得天某纪平台上的恒生指数大盘K线图是假的,当我发现是假的时候,公司已经有很多客户了,我不想损伤掉这些客户,其次客户在天某纪平台进行投资会让我获利,我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要维持公司的运作也得需要这部分获利,但天某纪平台的人告 诉我是真的。
财某通公司的微信号和QQ号都是淘宝上购买的,给员工QQ号和微信是为了工作需要,还有就是方便管理,利于统计对应的股民在天某纪客户端开户入金及交易是哪个员工拉的,这些微信分类都是李某兴在负责。韦某奔负责统计员工的添加好友数量和股民数量,同时他还负责统计员工拉了多少客户进公司的股票群。我一共有五个微信号,分别是:1、女王陛下;2、马哥;3、助理 -兰某;4、助理-雪梨(微信昵称:浅黛);5、知足常乐(微信昵称:厚德载物)。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会加入各种股票群,员工把股票群里面的股票信息复制给李某兴和杨某,让他们综合判定之后,他们再发到ext-老板群,员工再用小号复制去发。获利截图则是用各种软件做出来的,员工做好后发到ext-老板群,员工 再用小号复制,每个员工都要发,我给员工报销过买A股的账号,员工用真实的A股账号通过同花顺、东方财富等软件进行模拟盘做出获利截图。股票争霸活动13群由李某兴管理。炒恒生指数的获利截图有些是我从QQ群(4 16客服群)复制过来发到ext-老板群,再让员工用微信号去复制并发在各个战队粉丝群的,还有很多截图是我和李某兴做出来的,天某纪平台给了财某通公司两个模拟账号和密码,我和李某兴一人一个账号和密码。我和李某兴也是用模拟账号进入天某纪客户端进行模拟操作。ext-老板群的成员就是公司的员工,隐飆老师的QQ号在QQ群(4.16群)里面,我有隐銀老师的微信,这些老师都是外包的讲师团队,直播间的六个老师都是在龙华,我跟天某纪公司的苏某联系的,我是在网上通过微信的认识的,我们之间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2018年3月初苏某到我公司跟我见面谈公司合作事宜。先通过微信发了天某纪公司的资料给我,办公地址在香港,从事恒指期货交易,让我们公司跟天某纪公司提供的直播间进行合作。合作内容为:将客户拉进直播间听老师讲恒指期货的课程,然后再由天某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群里进行营销。直播间的老师由天某纪公司聘请的,保证金是因为客户有可能会赚钱,如果客户赚钱了,这部分钱就是从保证金中扣除。天某纪平台中有很多种产品,例如:恒生指数、原油交易、外汇交易等,但我们只操作恒生指数,即买涨买跌,双向交易。如果你买恒生指数涨,平台上的指数涨了,你就赚钱了,如果你买涨,平台指数跌,你就亏钱了,利润就是打包,打包就是按照客户亏损的钱和在平台交易时收取的手续费的总额的70%在我账上。
(2)被告人李某兴供述和辩解:我在财某通公司任职经理, 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的培训工作,讲解股票的专业知识,也会参加公司的营销工作,我在2017年12月下旬入职,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是韩某闯,下面还有2个经理助理,分别是韦某奔、杨某,他们俩的日常主要工作就是督促组员完成营销任务指标,其中杨某也负责讲解股票的知识,组员和组长都是负责拉客户,原公司分成3个组,组长分别是韦某奔,林某城、吴某飞(已离职),公司现在变成了 2个组,没有组长了,分别是1 组组员:韦某奔、杨某、詹某珍、聂某新,2组组组员我、陈柱 柱、易某华、李某萍、陈某青、林某城、段某豪。
公司的工作就是让我们不停地通过微信、QQ等社交聊天软件去交友,然后将这些新交的微信好友拉股票客户进群,和客户聊天,最终目的就是引导客户到另外2家公司去开户入金投资,比如“香港恒生指数"等交易平台。公司会定期给我们员工发放多张移动电话工作卡,利用这个工作手机卡绑定的微信号去注册微信号,微信号又细分为老师号、明星号、水军号、助理号、开户号。老师号公司只有2个,加到好友后,一般都是先谈一些生活上的事情,等聊得差不多的时候,发现这个好友有炒股票的习惯后,我们就会将这个好友拉到公司建立的内部微信“股票内部交流群”,然后群内的老师号开始讲解专业的股票知识,这个老师号由我和杨某负责,我们虽然负责老师号,但我们不需要在群内经 常说,因为这个老师号毕竟是假的,不能说太多话,怕说漏了嘴, 露出马脚;明星号,主要就是由组员假冒资深股民,分享炒股经验、吹棒老师等;水军号,是由组员操作的,每天在群内闲聊,因为这个群毕竟是公司建立的假冒股民炒股群,总要有一些人在群里聊一下生活,才不会被人发现;助理号,主要就是维护群内聊天秩序,清理广告,将捣乱好友踢出群,每天在群内发早评,有时候从网上找股票网站复制一下别人的评论,有时候这些评论杨某会自己写,我也写过2、3次,助理号都是放在公司2台公用电脑上的,我自己也有2、3个助理号,因为我离那2台公用电脑比较近,所以就用得比较多。开户号就只有老板韩某闯才有,这些都是客户要入金投资的事情了。整个过程都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努力完成的。
我用过的微信号主要就是1个老师号,微信昵称“隐鋸”, 还有一个微信昵称叫“慧禅"的老师号,微信号:xrkal488,这个是老板韩某闯使用的老师号,因为老板曾在我的工作手机登录过,所以手机有自动同步的记录。我还使用了一个明星号昵称是“林与蔚蓝”,2个助理号,分别微信昵称叫“助理-古夏”,另一个助理号微信昵称“助理可馨”。
我入职到现在没有正式地领过工资,韩某闯许诺给我所有员工业绩的15%,我的房租、饭钱是韩某闯给的,每个月会给我1000 至2000不等的零花钱,老板前几天还和我说,到了 6月份就会有一笔大的提成,我还向老板借了人民币2万元,当时我还给老板打了借条,在今年过年的时候,老板也转了15000元给我,群的老师说“香港恒生指数"交易平台的是香港的,和我们上证指数挂钩,客户入金投资后,买涨买跌,而且是加了杠杆的,平台主要是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老板和我说交易一手是收取50美元手续费,而且这个手续费会有一部分分到交易平台,还有一部分会给回我们公司,具体这个平台的操作细节我就不清楚了,这个要问老板才清楚。我觉得这个交易平台是不合法的,不然的话老板就不会叫我们假冒老师、股民去拉客户进入到“香港恒生指数”交易平台入金投资了,我没有见过公司有股票、证券、期货经营资质,韦某奔看到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里面明星号发了看好哪些股票,他就会用软件把这个股票的获利截图做出来,员工在战队粉丝群发送的获利截图都是韩某闯和林某城利用模拟账号去进行交易。这些截图会发到ext老板群,公司员工的就用微信小号复制并发在两个群里面。韩某闯给了 10个左右的微信号给我保管,分发给新员工。我知道天某纪平台的杠杆是100倍。A股的获利截图方面,我,易某华,陈某柱,段某豪有模拟账户,会把获利截图截出来,韦某奔主要是用软件做手机版的获利截图。
(3)被告人韦某奔供述和辩解:我在公司任职经理助理, 老板叫韩某闯,经理叫李某兴,下面的其他人就是业务员,业务员分两组,没有组长,李某兴和我统一管理,李某兴负责员工的培训,还有编一些术语,教我们怎么在聊天群里和别人聊股票,期货等投资的术语及讲话方式,我负责管理业务员,包括离职的员工交回的工作手机、QQ号和微信号,交回的QQ号和微信号由我每天登录养着,防止太长时间没登录被封号,给公司所有业务员的QQ号、微信号造表登记,业务员拉到人进群后要报个我登记造表,还要通过摇一摇、漂流瓶及老板买回来的个人资料里的电话号码加微信及QQ,拉进群后给潜在客户介绍股票。
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由业务员不断的通过QQ、微信加人,把人拉到公司组建的QQ群或微信群里,其实群里面的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的小号,每个人都有几个小号,分演不同的角色,在里面根据李某兴编好的术语来分辨哪些是股民,如果是股民我把他拉到一个我们内部建立得一个股票群里面,在这个群里面有很多都是我们自己得员工用小号扮演不同得身份,扮演老股民、讲师等,然后在有上级公司的讲师在直播间里面讲股票,通过讲一段时间然后在讲关于期货得一些操作模式,最后引入到恒生指数,我们配合讲师说恒生指数赚钱快和多,然后诱骗他们到平台上开户,只要对方开户交易了,我们就可以赚取他们交易手续费,客户开户了就把他们拉入到恒指的一个群。
我是2018年3月中旬进的公司,拿到3月份的半个月工资1750元及4月份工资3500元,没有拿到过提成。我工作聊天有8个微信号,我在股票群里扮演助理和股民的角色,我用佳慧的号扮演群助理的角色管理这些群,其他的号就扮演股民的角色,吹捧老师,让客户相信投资恒生指数能赚钱而投资恒生指数。我加入了两个恒生微信群,一个叫光辉战队粉丝7群,另一个叫银河战队粉丝9群,我的小号就扮演股民配合助理演戏。我大约拉了有600多人进了股票群,多少人留下了就不清楚了。我成功拉了一个叫“倚墨-诗意得栖居"(微信号:rou61147)的客户投资了10000 美元恒生指数,“竹竹”(wxid_2gvfaddkJ21),有没投资就不知道了,这两个人都是我用佳慧的微信号拉来的。我不知道客户的盈亏情况,也没有拿到提成。今年3月的时候我给每 个员工发了一些个人资料,包括电话信息,是李某兴给我的,让 他们通过里面的电话号码加好友。我不知道深圳市财某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经营股票、期货等证券类得资质,我本人没有经营股票、期货之类的资质。
我在群里说的话基本都是公司编好的话术和截好的图,我只是转发而已,韩某闯是老板,他在光辉战队和银河战队群里是助理,负责带开户入金的人去买卖恒生指数,李某兴和杨某是讲师,财某通公司由我负责统计员工的添加好友数量和股民数量,公司除了韩某闯和李某兴不用添加好友拉人进股票群之外,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要去填加好友,并拉好友进股票交流群。我记得女王陛下是韩某闯或李某兴在用。隐飆是李某兴在用。剩下的微信号可以看我统计的微信号表格,里面有对应的微信号和对应的员工。大家都有发A股的获利截图,都是经理李某兴安排的。手机软件是韩某闯让我或者是李某兴在淘宝上购买的,主要的是我和李某兴会用电脑上的软件制作A股的获利截图,这个是手机版的 A股获利截图。韩某闯,李某兴,杨某,林某城,吴某飞和我制作的A股获利截图是电脑版的,都是利用各个券商的软件模拟出来的。我们做好截图之后发到ext老板群,这个时候就李某兴和 韩某闯就会指定不同的人或指定的微信号去复制并发到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里面。竹竹和倚墨是杨某拉进来的,我把倚墨拉进了战队粉丝群,竹竹是韩某闯拉进战队粉丝群的。
财某通公司建立的股王争霸赛活动群(微信群)是韩某闯和李某兴在管理,他们会让我们扮演不同的角色,同时他们会提醒我们员工的角色不能乱,谁是明星号就要发获利多的截图,小白号就问问股票知识,水军号就要聊天等。我没有拿提成,因为这波营销还没有结束,所以就没有发提成和5月份工资。财某通公司的日常管理是李某兴,天某纪的业务就是韩某闯在跑。
(4)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财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闯,讲师李某兴,一组长韦某奔,组员有我、李敏燕(辞职)、詹某珍; 二组长林某城或陈某青,组员陈某柱、聂某新、易成华、李某萍、段某豪。首先员工入职培训的内容是股票的相关知识和投资人进行沟通的话术,前两周基本都是添加好友,然后就把这些好友拉入股票交流群,这个群里面除了投资人剩下的都是公司员工的小号在里面,员工的小号会在群里面聊股票,然后再把股民拉进股王争霸赛的群里,在这个群里员工的小号都会引导投资人去听课,发老师直播讲课的链接到群里,吹捧老师,渲染气氛,诱导投资人进直播间,前面老师讲了一段时间的A股,后面老师就故意让 大家看到恒生指数的界面,再慢慢引入恒生指数,员工的小号就会在直播的时候说觉得恒股比A股好玩,引导投资人去投资恒股, 财某通公司还成立了战队粉丝群,助理就把这些想投资的人拉进群里,韩某闯在群里有个助理号,这个助理号就开始让投资人熟悉天某纪客户端的使用方法。韩某闯的助理号会在战队粉丝群里面喊单,员工的小号发送获利截图,后期我就负责讲股票的相关知识,我就没有怎么通过微信加好友,但我的微信小号还是会在各个群里充人数,说一些表扬老师的话语,引导投资人在天某纪的客户端进行入金。我的微信号是:昵称强哥、昵称杨景瑜、昵称一米阳光、昵称因扎吉,我不知道在股王争霸赛的群里讲课的老师是谁,他们在直播时自称隐鲤,慧禅,苦茶,风云,九源,燕南飞。我们组的股王争霸赛群助理都是韦某奔。二组的股王争霸赛群的助理是林某城或陈某青。战队粉丝群里面主要是韩某闯的小号喊单,喊完单之后韩某闯就会让谁的小号发获利截图,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人民币,提成的来源就是投资人在天某纪客户端的入金,并进行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韩某闯要求公司的员工都去诱导投资人在天某纪客户端进行操作和频繁交易,我介绍了两个网友在天某纪客户端进行投资,昵称竹竹,昵称是倚墨-诗意的栖居,他们各入金了1万美金,他们都是我的网友,我把他们拉入股票交流群里。有没有亏损我就不清楚了。财某通公司没有经营股票的资质,我觉得天某纪客户端不是正规的平台,开户只要求1万美金,一看就是有问题的,财某通公司一直称这个平台是公司的合作公司,我就没有想那么多,反正有钱赚。我知道投资人在天某纪客户端进行投资有杠杆,韩某闯在公司开会的时候说过,投资人在天某纪客户端进行投资有100倍的杠杆,发这个A股的获利截图的人员就不固定,大家都有发,但都是经理李某兴安排的。竹竹进的是银河战队粉丝8群,倚墨前面进的是银河战队粉丝9群,后来她又进的是光辉战队粉丝7群。这三个群我都有一个微信号在里面。这三个微信群都是财某通公司用来炒恒生指数的群,主要是韩某闯在微信群里面进行喊单,让股民跟着他的节奏进行交易。公司的所有员工都至少有一个微信号在里面。韩某闯还会让公司员工发炒恒生指数的获利截图。这些截图都不是真实的,我知道韦某奔,韩某闯,李某兴有模拟软件可以做恒生指数的获利截图。财某通公司的所有员工都会去诱导股民在天某纪客户端进行入金,并进行频繁操作,只是各自的形式不一样,因为我们公司赚的就是股民交易手续费,韩某闯就是通过喊单,我们公司的所有员工就是通过言语或发送获利截图的方式来让股民在天某纪客户端进行频繁操作。当时韩某闯在公司的 会议上是明确这样说的,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参加了这次会议。韩某闯说过有股民要开户入金都让找他,他是跟天某纪平台对接的,但具体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关于在各种股王争霸赛活动群里面的A股的获利截图,我知道的是易某华,李某兴,段某豪,韦某奔四个人有A股模拟盘的账号,这些A股的获利截图都是他们做出来的。竹竹和倚墨都有私底下问过我天某纪平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我没有正面去回答她们,我没有拿过提成。
(5)被告人林某城供述和辩解:公司老板韩某闯,经理李某兴,也是讲师,副经理韦某奔,讲师杨某,其他业务员原来分三个组,一组组长韦某奔,我是二组组长(我昨天已离职,今天去办手续),吴某飞(已经离职)是三组组长,我的组员有:李某萍、聂某新、陈某柱。公司的业务员通过摇一摇、漂流瓶等方式加好友,公司建了CXT老板群,公司所有的微信号都再群里,李某兴和杨某会在群里发一些股票知识和编好一些话术。我们会建一些一级群,把加到的好友拉进群,群里主要都是我们的人用不同的微信号充当股民,再把CXT老板群里的股票知识和话术转发到一级群里,由公司的李某兴、杨某扮演讲股票,一段时间后还留再群里的人我们就拉到二级群里,再在二级群里骗真正的股民到直播间听讲师讲课,把有意向买恒生指数的人单独拉到一个恒生指数群,其他都是我们的人小号,主要是烘托作用,骗真正的股民购买恒生指数,韩某闯就会拉一个天某纪客服进来给买恒生指数的人开户入金,后面怎么搞就是他们再弄了,只要有人买了恒生指数公司就有收入,我们也有提成。公司给我配了电脑,手机(昨天已交回公司),手机要500元押金,离职退还手机时押金退回,7个微信号。我在群里扮演股民就是为了配合讲师,烘托气氛,让人觉得买恒生指数很容易赚钱,最终就是骗真正的股民购买恒生指数,公司才有收入,我才有提成。我没有买过恒生指数,你在群里说过老师厉害,我听了老师讲买恒生指数赚了钱, 还有说老师讲的课好由道韩某闯是老板,也会在群里扮演角色烘托气氛,在恒生指数群里是助理角色,单线联系天某纪的客服,客户开户入金后被拉到光辉战队或银河战队的群里后就是韩某闯负责,负责带着客户不停买卖。
有三个人开户入金买恒生指数了,由于他们都不是我们组拉来的客户,我不记得他们的微信名了。我的工资由底薪和提成组成,我的底薪3000元,第一个月拿了2173元,第二个月拿了3200 元。公司没有经营股票、期货等资质,我本人没有经营股票、期货等资质。
我使用的是天某纪的软件制作的炒恒生指数的获利截图。我,软件、账号、密码都是李某兴发给我的,A股的获利截图是李某兴,杨某和韦某奔三个制作,有电脑版也有手机版,做好之后发到ext老板群,他们再复制发送,公司所有员工都可以要求我来做炒恒生指数的获利截图,主要是让股民相信我们是股民并通过炒恒生指数赚钱了。
(6)被告人陈某青供述和辩解:我是在2018年4月13日入职财某通公司。老板是韩某闯,经理是李某兴,还有一个讲师叫杨某,韦某奔负责日常工作,其余人包括我都是普通员工。李某兴给了我四个微信号和四个QQ号。
李某兴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股票知识和营销话术,营销话术的主要内容是和客户闲聊,目的其实是将客户忽悠到公司的股票群里。之后我就通过微信的漂流瓶和摇一摇功能添加客户,取得客户信任后,将客户拉进公司股票群。客户进群后,由李某兴和杨某扮演股票讲师角色,主要是杨某负责宣讲股票和向客户推荐股票,我们在群里鼓吹讲师很厉害,取得客户信任后,即客户有意愿打算跟随讲师做股票后,再将客户进一步拉进三个分别叫“银河战队粉丝2群”“银河战队粉丝8群”“银河战队粉丝9群"的微信群,这三个群群主是韩某闯,主要讲恒生指数,向客户宣传恒生指数进而引导客户进行交易。我不清楚是不是营销期货类产品。我有五个微信号,其中四个用于工作,一个是私人的,我不知道公司有无取得相关买卖股票资质。
我在“银河战队粉丝2群”“银河战队粉丝8群”“银河战队粉丝9群”这三个微信群,但我没在群里说过话,只在股票群里吹过牛。我的工资底薪是2800元一个月,有提成,但我没收到过, 因为我的客户里目前还没有去做股票或者恒生指数。第一次950元人民币,第二次就收到了 2800元人民币。为了骗取客户信任, 我在群里转发韦某奔做好的虚假股票走势截图,转发虚假股票信息,鼓吹扮演讲师的李某兴、杨某等人推荐的股票涨势好,我们每个人都要扮演好几个角色,目的就是通过股票能够骗取客户信任,把客户拉进“香港恒生指数”的直播间,里面有老师继续在诱导客户开户入金,交易“香港恒生指数"获取利润,客户交易也会产生手续费。最终目的就是一步步引导骗取客户交易“香港 恒生指数”,产生手续费和利润,香港恒生指数一共有3个客户入金,韩某闯告诉我们是杨某、韦某奔拉的客户,每周开会主要是李某兴教大家如何加好友,怎么和客户聊天。A股的获利截图我记得是李某兴,韦某奔和易某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人发到CXT-老板群的。我没有发过这些截图。我只是在公司的股票微信群里面聊天。
(7)被告人易某华供述和辩解:2017年11月份我入职财某通公司,职务为市场部业务员,主要工作为使用公司开户的微信账户通过摇一摇、漂流瓶、进其他微信群等方式加客户拉其进入公司建股票内部交流群,然后我们公司的业务员都会在群里扮演股民,群主由公司的公共微信号(主要由懂股票的老师李某兴、杨某写的股票信息或我们公司的CXT老板群里发布的股票信息)在群里发布关于股票的信息。我就会将留在群里的客户拉进(第二级)微信群-例如:“第一证券活动群F”,这类群有老师讲课,老师就是我们公司的讲师李某兴、杨某主讲,我们业务员就会在该群中扮演股民,配合老师。我们会引导他们进入直播间听线上直播讲课,业务员在直播间扮演股民,让客户信任直播间讲师。引导客户跟着直播间讲师开恒指的账户入金,客户操作A股或期 货或恒生指数交易时,承包商的公司平台就会收取手续费,我们 公司业务员再从承包商公司平台收取的手续费中得到提成。
老板有一个微信开户号,对应“天某纪”公司的开户客服,只有他才能开户入金;经理李某兴配发的是“讲师号”、“业务助理号";韦某奔配发的是“业务助理号”、“水军号”,杨某配发的是“讲师号"、“水军号";其他同事都是配发“水军号"、“管理员号”(一共有五、六个)。
我的收入由底薪+提成,底薪就是2800元人民币加全勤奖200元人民币,共计3000元人民币;另外一部分是提成,就是客户入金之后平台公司收取交易手续费的75%作为个人的提成。我们是最底层的公司,没有下级了,我们的上级公司就是天某纪公司。天某纪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有老板才能跟天某纪公司客服对接。目前有三个人在公司开户,超人(未定是谁的客户);竹竹(杨某的客户);倚墨-诗意的栖居(杨某的客户)。从入职至今, 我一共收到12680元人民币,没有提成。
骗到的三个客户我们都有参与,我们就是在一级群里扮演其他角色(新股民、老股民、讲师的粉丝、群里的管理员、群里的助理),李某兴和杨某除了扮演讲师、也会扮演新股民、老股民、讲师的粉丝、群里的管理员、群里的助理。最后客户要开户了,就会加韩某闯扮演的天某纪客服微信的角色。我们经常会开早会, 主要是李某兴讲每日工作安排,晚上我们也会在“CXT老板群”发当日加到的股民人数及总人数。有客户开户入金,也会在“CXT老板群"里讲。公司基本上会每周开一次会,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要参加,主要是李某兴安排工作,李某兴在会议上讲公司会把在天某纪客户端进行入金,并进行频繁操作获得的交易手续费返给公司的75%拿出来做为提成分给公司所有员工,我们公司员工在 股王争霸赛活动群里面都是李某兴在管理,他会让我们发A股获 利截图,发话术等。在战队粉丝群就是老板韩某闯在管理,韩某闯就会通过CXT老板群让我们员工发炒恒生指数的获利截图。
(8)被告人段某豪供述和辩解:我是在2018年3月25日入职财某通公司,通过陈某柱、聂某新、易某华介绍入职市场专员,助理韦某奔给了我六个微信号和四个QQ号,现在用于工作的只有两个QQ号。李某兴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股票知识和营销话术,营销话术主要内容是忽悠客户,将客户拉进公司的股票群里。我的工资由底薪和提成构成,底薪是2800元人民币一个月,李某兴在开会的时候跟我们说过手续费的提成,我拉进群的客户,没有通过我开户入金的,我从入职至今收到过两次,第一次是5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300元人民币。
我在微信群中扮演股民,在群里转发股票走势截图,转发股票信息,鼓吹扮演讲师的李某兴、杨某等人推荐的股票非常好,烘托气氛,说讲师好厉害之类的话,都是为了骗取客户信任,进入接下来的“二级”股票微信群;客户进群后,继续在群里诱导客户开户入金,交易“香港恒生指数”获取利润,客户产生的手续费也是我工资提成的组成部分,扣除老师、公司抽取的提成,剩下的75%作为客户交易“香港恒生指数”产生的手续费的提成。香港恒生指数一共有3个客户入金,里面没有我的客户。
公司给我们发过一些公民信息,李某兴发过一次,韦某奔发过一次,约有一、二百条信息,韦某奔发的只是有电话号码,李某兴发的不但有电话号码,还有名字、地址的公民信息,李某兴要求我们用信息上的电话号码加好友。我在光辉战队银河战队群都有号在里面,我记得有3个客户入金了,我只知道一个客户微信昵称:“竹竹”其他不知道了。
(9)被告人聂某新供述和辩解:其供述的公司业务流程与易某华、段某豪基本一致。2017年11月份我入职财某通公司,职务为市场部业务员,主要工作为使用公司开户的微信账户通过摇一摇、漂流瓶、查找附近的人、查找其他微信群等方式加客户拉其进入公司群。公司老板韩某闯,经理李某兴(讲师),副经理韦某奔,助理杨某(讲师),其他为业务员。我刚进公司时由韩某闯跟我培训,只讲一下如何包装微信号、养号。之后公司由李某兴讲解关于股票知识,加陌生人的微信,拉入公司微信群,再由讲师李某兴、杨某主讲,业务员在群中扮演股民或“水军",配合老师。留在二级微信群中的客户,我们会引导他们进入直播间听线上直播讲课,让客户信任直播间讲师,引导客户跟着直播间讲师开恒指的账户入金。
我的收入由底薪+提成,底薪就是2800元人民币加全勤奖200元人民币,共计3000元人民币;另外一部分是提成,主要是做恒指的,整个加好友聊天,最终客户开户入金法人投资过程都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努力完成的。从入职至今我一共收到13789元人民币,每个月工资是3000元人民币,另外2月份的工资是2800元人民币,过年奖金1000元人民币,没有提成。
QQ号和两个微信号是韩某闯给我发的,“咫尺天涯”的微信号是李某兴给我的。恒生指数盈利截图是由韩某闯制作的,股票的盈利和走势截图由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林某城4个人制作的,只有他们4个人才进得去股票交易的软件,他们把图截好后发到CXT老板群里,再由韩某闯或李某兴指定哪个人的哪个号转发哪张截图。客户都不知道我们是公司的人,以为我们是真的客户,我们主要作用是让群里的开户客户觉得很多人在炒恒生指数。我们都会把数据报给韦某奔统计及记录。
(10)被告人陈某柱供述和辩解:2017年11月份我入职财 鑫通公司,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是韩某闯,主要负责整个公司的运作、人事和财物。经理是李某兴,主要工作除了网络销售的职责外还有对新人进行培训以及公司日常管理;经理助理是韦某奔,主要负责管理公司的微信群,还负责统计每位员工微信加人数量,一些造假的图片也是他制作的;讲师是杨某,他的工作主要是给客户讲解股票的知识,他在群里面的角色就是假冒“老师”。以前是有三个小组的,我只知道我们组的情况,组长是林某城, 有聂某新、李某萍和我。现在重新分组后,我和李某兴、易某华、李某萍、陈某青一组。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加客户微信,并把他们拉近公司的股票群里面,另外我也会在股票群里担任水军角色。吹捧“老师”,假冒是股民,发一些编造出来的图片(是经理助理韦某奔利用软件自行虚构出来的图片),以显示股票群里面“老师”的实力,来取得客户的信任,引导客户在“恒指”平台上面开户。我们主要是赚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具体的交易流程收取手续费的多少我们员工就不太清楚了,公司没有证券、股票或者期货的经营资质,我们大概是去年11月底开始拉客户到香港“恒生指数”投资交易平台的,“恒生指数"投资交易平台是不合法的投资平台,刚刚入职时,并不知道这个是不合法的,老板韩某闯只是给我们简单的培训了一点股票基础知识,后来经理李某兴来了,就开始给我们培训如何对“恒生指数”投资交易平台进行营销,随着培训的深入,我们就慢慢发现这个平台是不合法的,说白了就是骗客户到“恒生指数”投资,我一共有六个微信号,
我只知道公司诈骗了一个微信昵称是倚墨的股民,一般都是李某兴安排我们在公司的微信群发信息,内容主要是李某兴编好的话术,A股的获利截图(有电脑版和手机版),话术是李某兴编好发在CXT-老板群,A股获利截图都是韦某奔和李某兴发在CXT-老板群。获利截图电脑版的是韦某奔和李某兴通过模拟盘截出来的,手机版是韦某奔和李某兴做出来的。
(11)被告人李某萍供述和辩解:我是看到招聘网络销售的招聘广告来公司面试的,第二天大概是3月14日左右就入职了。我的具体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微信的摇一摇、附近的人和漂流瓶加客户,或者直接用老总发给我们的客户个人信息,与客户加好友,和他们聊天然后把他们拉进我们公司开的股票群。在股票群里面我的具体工作其实就是凑人数,我在股票群里面一般角色就是话术角色D,这些角色是按照经理李某兴安排的(具体话术的内容要看我的电脑上的文档)。现在我们分为两个组,一组成员有我、林某城、段某豪、陈某青、陈某柱、易某华,组长林某城;剩下的人都是二组的,分别是聂某新、韦某奔、杨某、詹某珍、吴某飞(已离职)、孙莉(已离职)。具体角色按照经理李某兴给我们发的话术文档中分为ABCDE,五种角色,都是属于一般的股民, 是按照从懂股票、略懂、到不懂分配下来的,我因为不太熟悉话术语言,一般分配的角色都是D,属于话比较少,而且不太懂股票的角色。另外的角色有“老师",主要是负责讲课,讲解专业的股票知识、推介股票,一般是经理李某兴和杨某进行操作。“助理”角色主要是负责发早评、推介股票、发送公告,据我了解是属于公用的,一般是李某兴安排使用者。这个都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努力完成的,我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我的底薪是2800元,提成具体怎么算我也不清楚,但是我记得,当初韦某奔和杨某,两个人分别聊了两名客户都入金了。韦某奔得到了100元奖励,杨某得到了200元奖励。我有6个工作微信号,其中有1个号被封了。我认为“恒指"投资交易平台是不合法的,因为我从3月中旬进入公司之后,只学习了一点股票的知识,对股票也不太懂,主要 学的知识都是如何拉客户,用什么方式拉客户进入我们的股票群,然后扮演各种角色来营造假的“老师”的形象取得客户的信任,我们在股票群里面营造的现象一切都是假的。
后来到了五月份我们公司在经理李某兴的组织之下培训和了解“恒生指数”投资交易平台,然后我们的主要目标就变成如何把客户骗进入到这个“恒指”平台入金投资,只要他们投资我们就会有一定的奖励或者提成。我知道这个平台是不合法的因为我的朋友跟我说过这种平台是不合法的,而且在公司里面要去假冒股民的身份,正规合法的是不需要去假冒别人的身份。其实我也没想这么多,我也只是打工而已,这份工作比以前的工厂的工作轻松一些。我在公司股票微信群里都是扮演小白的角色,偶尔插一句话,插的话都是问股票的话。
(12)被告人詹某珍供述和辩解:其关于公司工作流程的供述与同案犯段某豪等基本一致。
财某通公司的人员架构是法定代表人:韩某闯,讲师:李某兴,杨某,一蛆长:韦某奔,组员:我,詹某珍,杨某;二组长: 林某城或陈某青,组员:陈某柱,聂某新,易成华,李某萍,段規家。群里的获利截图都是做出来的,我听李某兴说易某华有这个软件,可以做截图。公司里面懂股票的有杨某、韦某奔、李某兴、陈某青。我没有介绍过投资人进天某纪客户端进行投资,我也不知道天某纪客户端是否是正规平台,韩某闯就告诉我这是一个正规平台,我就没管那么多,按他的话来操作。我自己不炒股,我也看不到客户炒恒生指数的过程,也看不懂指数
我一共有8个工作微信号,直播间讲课的老师我不知道是谁, 但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里面的隐鋸是李某兴,其他的老师我就不知道了。公司员工在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里面的作用是:充人数,发股票的知识,各个公司成员相互配合的聊股票,让拉进来的人觉得我们是普通的股民。发一些话术说直播间里面的老师很厉害, 还发一些股票的获利截图说是跟着老师赚钱了,营造跟着老师买股票是赚钱的,让股民拉进来的人相信我们是和他们一样的股民, 并认为直播间的老师是可信的。公司给了明星号,但我大部分是用水军号在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里面发话术。A股的获利截图我 不知道是否是真实的,但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让我们发的时候,都会先发在CXT-老板群里面,让谁把这个截图复制然后再在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里面发。战队粉丝群和股王争霸赛活动13群一样,公司所有员工都至少有一个微信号在里面。我记得易某华有制作获利截图的软件。截图每个人都要发,都是韩某闯让谁发,李某兴,韦某奔和他自己就会先把恒生指数的获利截图发在CXT-老板群里面,再复制发到战队粉丝群。我只知道杨某拉了两个股民进到公司的股票交流群,我记得是有一个股民是由陈某青拉进公司的股票交流群的。我不知道财某通公司和天某纪平台的谁对接,这个工作可能是韩某闯自己在负责。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98067.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虽然韩某闯等被告人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釆取了角色配合、虚构事实等作案手法,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在案被告人有控制、修改K线数据等行为,故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
在被告人韩某闯犯罪团伙中,被告人韩某闯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同案犯苏某达成代理涉案软件协议,招聘其他被告人并安排扮演不同角色,诱导投资人入金、操作从而非法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分别担任经理、讲师、业务员等职务,扮演不同角色,相互配合,共同诱导投资人入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地位、作用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本案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退赔了投资人王某静、胡某珍的损失,被告人韩某闯家属退赔了投资人伍某晖的部分损失,取得了三名投资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亦可达到惩戒之目的,决定对该八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参与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某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韦某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林某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聂某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陈某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陈某青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段某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李某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詹某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三、缴获的犯罪工具硬盘、电脑主机、手机、IPAD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韩某闯、李某兴、韦某奔、杨某、林某城、陈某青、易某华、段某豪、聂某新、陈某柱、李某萍、詹某珍退赔违法所得,返还投资人伍某晖人民币7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