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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欠条 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1-07 10:47:24  浏览次数:

     【案情】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甲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甲公司提供货物,甲公司支付货款;现刘某已履行完交货义务,但甲公司尚欠货款5万元,经刘某多次催收,周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某货款5万元整,欠款人周某。”之后周某一直未还款。

  【分歧】

  对于本案中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周某取代甲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欠条内容表明周某愿意以个人名义承担甲公司5万元的债务,债权人刘某收下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因此应当由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周某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是: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表明了其自愿加入甲公司与刘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因此周某就该5万元债务应当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生效力。本案中,该欠条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表明了其自愿加入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需经过刘某的同意后才对刘某生效,刘某收下欠条但并未发出同意原债务人甲公司不再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有利,所以无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是基于其意思自治下的行为,系合法有效,应当视为周某愿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甲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属于债务加入;因此,周某与甲公司应当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应当视为债务加入,由周某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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