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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1-15 13:07:19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债务纠纷律师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0年12月29日印发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