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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06-22 13:41:48  浏览次数:

撤销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周某某,。

  请求事项:

  撤销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17XX号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庭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1、湛江国际仲裁院在审理本案中违背了《借款合同》有关仲裁地点的约定,并严重违反了其自身制定的《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地的有关规定,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根据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按以下第①种方式解决:①向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按照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点指定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大厦2606广东省某某会调解仲裁中心深圳办事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来看,双方对仲裁地点有明确的约定。又据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二十六条仲裁地及印章使用第(一)款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湛仲总部及其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湛仲决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约定在临时地点开庭办理案件,该地为仲裁地。”从《仲裁规则》的该条款可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为仲裁地,湛江国际仲裁院应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开庭审理、办理案件。然根据湛江国际仲裁院2020年12月25日发出的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35号银隆广场27层B座湛江仲裁委员会审理二厅开庭审理。湛江国际仲裁院在该地点开庭审理本案,违反了《借款合同》第12.2条之约定,同时严重违反了湛江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系严重违反仲裁的法定程序的行为。

  2、仲裁庭未追加案涉《借款合同》至关重要的实际借款人、借款的实际使用者肖某某为被申请人,遗漏了应当参与仲裁的当事人,程序违法。

  本案中所涉的《借款合同》实际上为肖某某与被申请人所签订,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提供的证据《划款委托书》也仅有肖某某的签名捺印,案涉借款也由被申请人账户全部转入肖某某的中信银行账户。案涉借款全部为肖某某所用,申请人未曾使用其中的一分。在本案的仲裁前,肖某某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被东源县公安局(东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且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合同、金额包括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被申请人周某某明知肖某某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仍然仅以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向湛江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向湛江国际仲裁院提出了追加肖某某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但湛江国际仲裁院未予理会。我国《仲裁法》虽对此种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仲裁庭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关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规定将肖某某追加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湛江国际仲裁院未将肖某某追加为被申请人参与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3、肖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涉及的犯罪事实包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所涉的案件事实,在人民法院对肖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之前,仲裁庭应当中止审理。现仲裁庭应当中止仲裁程序而未中止,程序上严重违法。

  案涉《借款合同》中的实际借款人为肖某某,借款的实际使用者亦为肖某某。肖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已被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5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21)粤16刑初1XX号],目前正在审理中。肖某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众多,影响范围很广。而肖某某合同诈骗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就包括本案中其与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骗取借款的事实。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待人民法院对肖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的事实进行认定后再予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及先刑后民的法律审判原则,仲裁庭应当中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亦向湛江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但仲裁庭却不顾法律规定和审判原则,未同意申请人的中止审理申请,径行审理并裁决。

  综上,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其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17XX号裁决书。

  二、案涉《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肖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无借款的本意,其与申请人也无向周某某借款的合意,其向周某某借款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该笔借款并据为己有。而申请人仅是作为引荐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款项。肖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借款的行为,实际上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适用的法律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恳请贵院撤销仲裁裁决。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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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慧律师(电话:18718680963),现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24397,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担任过多家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陆慧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熟悉的办案技巧,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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