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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9-03-29 12:31:00  浏览次数:

 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编写人:陈子欣(杜阳审判团队)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终止 效力
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届满后,员工仍上班,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案例索引
一审:(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36号
基本案情
原告欧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之间自被告入职后签订有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前,也即2014年8月4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2013年11月1日结束医疗期返回原告欧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上班。2013年11月19日,原告欧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黄某某2006年6月19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929.44元,原告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原告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黄某某律师费2515.91元,原告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原告欧X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黄某某2006年6月19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存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结束医疗期返回到原告欧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处上班,原告欧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确认此时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南山法律顾问
案例注解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与被告的所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8月30日,原告直至2013年11月18日都未向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实施其他告知被告劳动合同期满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且,在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至11月19日上班期间,被告未对此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即是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从2014年11月1日重新建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具有指导意义,虽然本案劳动者因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届满时未在岗,但是并不妨碍用人单位对终止劳动关系发出通知。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对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管理行为。
(一审独任审判: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