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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醉驾律师,醉酒驾驶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10:53:50  浏览次数:

深圳醉驾处置中心地址:
北环路桃源村附近。接近南坪快速路和北环路立交桥。
醉酒驾车,如果证据确凿,醉酒驾驶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委托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律师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辩护,争取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4)4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吉盛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叶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57mg/100ml。随后,叶某被带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9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