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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危险驾驶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20 15:08:00  浏览次数: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于2017年8月29日23时15分许,驾驶粤B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由北往南倒车时,车尾与停放在华荣华宁路口等红绿灯由李某文驾驶的湘DXXXX号车(车主:伍某某)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伍某某的朋友报警,执勤民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将陈某某现场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91mg/100ml。。
      【办案经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陆慧律师接受陈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陆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安排时间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会见室会见被告人陈某某,了解了相关的案件情况,并作出会见笔录。在会见时,陆慧律师了解到,被害人的朋友报警后,陈某某并未离开事故现场。陆慧律师马上想到,根据最高院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像陈某某的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在深圳以往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如果发生了事故,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一般很难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存在自首的情形,如再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完全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陆慧律师指导陈某某的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意见】
       陆慧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为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某酒精浓度比较低。
      2、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与被害人伍某某协商赔偿不成,伍某某报警。陈某某在明知伍某某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陈某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的醉驾行为虽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仅是两车发生轻微擦碰,并未造成严重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的妻子已经赔偿伍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伍某某的谅解。
      4、被告人陈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没有任何违法前科,此次属于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诚实供述了自已的行为并多次表示悔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
    【判决结果】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可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在案件发生后不久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陆慧律师,但在咨询后迟迟未能委托律师。等其家属正式委托律师时,案件已进入了审判程序。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危险驾驶案件的程序进行的非常快,非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半个月左右即移送法院审判。陈某某家属的委托的时间过晚,致使陈某某未能在此前的公安、检察院未能取保候审。如果律师提早介入,是完全有可能帮其申请到取保候审的。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这样陈某某也不会在看守所羁押近20天。因此,刑事案件发生后,还是要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本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ef4f7ba70cc4f7e82d7a85700d261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