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控制下的假毒品交易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公安机关控制下的假毒品交易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全、陈某贵涉嫌诈骗案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25日,吸毒人员李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贩毒线索,称有一名微信昵称“一匹独自往来狼”、微信号 chensheng88的男子即被告人陈某全在网上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陈某全。在公安机关部署下。李某使用微信昵称“空空如”、微信号 xuanxuanl iyan联系被告人陈某全,约定以每克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300克,共计人民币114000元,因李某无法全额筹集毒资,陈某全同意李某先行支付现金10万元,剩余毒资以后支付。陈某全随即和被告人陈某贵合谋以外观类似冰毒的咸石冒充毒品诈骗李某钱财,由陈某贵在南塘镇购买咸石后带到深圳与陈某全会合,期间,因李某要求验货,陈某全要求验现金,陈某全遂指使陈某贵与李某联系,陈某贵与李某通过微信视频验货验现金。2018年8月26日凌晨0时许,陈某全和陈某贵来到与李某约定的地点海上世界己客公寓8318房见面,随后双方又将交易地点改到海上世界麦当劳餐厅。2018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双方在麦当劳餐厅进行交易,陈某贵将假冒毒品交给李某,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全,随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全、陈某贵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全、陈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陆慧律师担任涉嫌诈骗罪案被告人陈某全的辩护人。陆慧律师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陈某全时,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陈某全向陆慧律师陈述,其本来就没有毒品,是李某反复与其沟通,称要向陈某全购买毒品,且购买的毒品的量比较大,其因一时贪念,想用一种叫做“咸石”的调味品冒充毒品与李某交易。期间,在交易的过程中曾试图放弃交易,但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要求陈某全完成交易。陈某全在交易的过程中,李某并未将交易的现金10万余元给到陈某全。
经过会见及阅卷,陆慧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辩点为公安特情介入引发案件、陈某全、陈某贵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等。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全当庭认罪,陆慧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为被告人陈某全进行了辩护。主要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由特情介入所引发的案件,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情形。
二、被告人陈某全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与陈某全联系购买毒品、确定交易时间、地点、完成交易的全部过程均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全诈骗的10万元款项不可能为被告人陈某全占有、支配。被告人陈某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和合议后认为:
陈某全、陈某贵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全、陈某贵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实施的诈骗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有关诈骗案件的规定: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经过律师的辩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某全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