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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经有效辩护,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31 11:35:16  浏览次数: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盗窃美元、港币、欧元、人民币合计约150万元,经辩护人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的盗窃数额约100万元,比检察院指控的金额降低了近50万元,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家属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无异议,但提出如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孔某某盗窃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中,被告人孔某某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但现有的证据能够确认的事实为1万元,另外的24万元除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之外,没有其它的证据加以佐证。被害人郑某某虽然在2021年的陈述中称被盗了25万元,但同时又称不记得24万元现金的事。被害人的陈述有矛盾,且无合理的解释。因此,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盗窃了被害人25万元现金。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10万美元。但从现有的证据看,被告人盗窃美元的准确金额不能确定。10万美元的数额仅有证据好一个人的陈述,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中的金额并没有达到10万美元,且被告人孔某某兑换美元的换汇记录也显示不足10万美元。庭审中,被害人明确其之前陈述的50万港币实际为45万港币,由此可见,被害人的陈述并不准确,不排除其所称的10万美元实际并没有这么多。

  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即认罪认罚,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害人郑某某在发现有现金被盗后即联系孔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即将部分盗窃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郑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其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是自首。

  三、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及其家人已经将被害人自认的被盗10万美元、50万港币及人民币1万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郑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四、被告人孔某某此次犯罪也是因一时贪恋,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是初犯。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对孔某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