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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情况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03 15:17:08  浏览次数:
一宗情况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朱某某原系朋友,2018年期间,朱某某向李某某多多次借款共计23万元,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3万元的借款支付给李某某,朱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据等。借款之后,朱某某陆陆续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李某某偿还借款,但未在转账时注明系还款。2019年3月份,李某某找到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就23万元的借款重新出具了4份借据,借据中的出借人分别变成了李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在取得新的借据后,以李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为原告分别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其中以周某某、何某某为原告的案件中,李某某出具了代付款说明作为证据,证明其是替周某某、何某某支付借款给朱某某。
      【办案经过】
       李某某等向法院起诉朱某某后,其中以周某某为原告起诉朱某某的其中一个案件已经开庭,朱某某在庭审中完全认可原告的主张,未提出任何反驳。朱某某的家属知道朱某某被起诉的情况后,找到陆慧律师,并委托陆慧律师代理相关的案件。陆慧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李某某通过分案的形式,以不同的原告分别起诉朱某某,其目的是避免法院对借贷债务进行审查,同时将相关的事实复杂化,以致法院无法查明、认定相关的还款事实。因此,就案件的证据来看,对朱某某特别的不利,其很可能已经偿还的款项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定。陆慧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向未开庭的三个案件提交还款的相关证据,同时将每个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材料等交叉作为证据提交,以此来证明四个案件之间存在的关系。同时,告知朱某某及其家属,在周某某及何某某的案件中,如果对方否认相关的还款事实,则朱某某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庭审及案件结果】
       周某某起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的案件有两个,其中一个已经在朱某某委托陆慧律师之前已经开庭审理。陆慧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开庭的是周某某诉朱某某的另外一个案件。果然如陆慧律师预料,原告周某某的代理人庭审中否认朱某某向其还款,称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李某某的款项不是还款,也与周某某诉朱某某的案件无关。该案中,李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陆慧律师通过庭审,使李某某确认了朱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
        紧接着,系李某某自己诉朱某某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开庭之前,负责审理案件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收到陆慧律师提交的证据后,打电话了解了证据所需证明的内容和目的。在庭审中,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否认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李某某的款项系还款,主张系双方之间朋友间外出吃饭等消费。同时主张,朱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给李某某的款项记录已经在其它案件(即周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案)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了,不能同一笔款项主张在两个案件中都系还款。
        第三个案件开庭的案件是何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案,该案同样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理情况跟周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案的情况大致相同。何某某的代理人同样在庭审中主张朱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给李某某的款项记录已经在其它案件(即周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案)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了,不能同一笔款项主张在两个案件中都系还款。
         三个案件中,李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代理人为同一律师。
        李某某诉朱某某的案件开完庭后,承办法官打电话与陆慧律师沟通案件情况,并决定再次开庭。法官要求陆慧律师详细统计还款的明细,并提交给法官。第二次庭审中,针对李某某称相关的转账记录中的款项系用于吃饭等消费往来,并非还款这一说法。陆慧律师认为李某某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常理,如此大额的款项,怎么可能系吃饭的消费。法官在庭审中也认可陆慧律师的质疑,故要求李某某就其说法在庭后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个案件中,周某某、何某某诉朱某某的案件,朱某某败诉,需承担还款责任。而李某某自己诉朱某某的案件,法官最终认定朱某某已经偿还借款,无需再向李某某还款,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上诉。
       【案件评析】
        陆慧律师在办理本案时,进行过认真分析,考虑案件中的证据如何提交,如何使法官内心确信朱某某确实有偿还借款。同样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在三个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本身存在问题,如李某某的代理人所言。但是,如果仅在一个案件中提交,则同样存在很大的隐患,对方可能主张转账记录中的款项系另外几个案件中的款项,而与提交证据的案件无关。陆慧律师在三个案件中提交,目的也是让法官知道几个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不能够所有的案件中都不认定朱某某的还款事实。正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述,由于周某某、何某某诉朱某某的案件中,出借给朱某某的款项,实际由李某某支付,朱某某分别向周某某、何某某出具借据,故朱某某主张向李某某付款系归还上述借款,事出有因,且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并未认定上述款项用于周某某、何某某的借款,朱某某在本案中再次主张,不属于重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