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夫妻一方是外国人且生活在外国如何离婚
夫妻一方是外国人,且其生活在国外,同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在国外生活的夫或妻一方又不方便回中国办理离婚手续,生活在国内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双方均同意离婚,则离婚的诉讼程序推进很快,法院亦可在法定较短的期限内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9民初XXXX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19XX年7月X9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致远中路,身份证号码32XXXX19X07X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BDIMURATOVAGOZZAL,女,哈萨克斯坦籍,1995年4月6日生,护照号码PKAZN11XXXX93(新护照号PKAZN12XXXX89),身份证号码950XXXXXX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周某与被告ABDIMURATOVAGOZZAL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琪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ABDIMURATOVAGOZZAL答辩意见: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文化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已返回哈萨克斯坦一年多,因新冠疫情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木图总领馆认证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没有其他抱怨。庭审中,原、被告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被告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尊重当事人意见。案件经调解,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现被告请求出具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本院对被告的相关请求予以准许,依法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被告ABDIMURATOVAGOZZAL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ABDIMURATOVAGOZZAL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