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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福田离婚律师,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5-09-29 10:14:55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岳某某与曹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某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曹某某系农村家庭主妇,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裁判结果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与曹某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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