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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遭受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1-06-18 08:35:24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再婚夫妻,赵某婚前育有一子,孙某无子女。赵某称,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赵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2020年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孙某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受伤。赵某还提交了孙某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孙某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称,曾因遭遇家庭暴力问题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10月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孙某拒不承认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赵某,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赵某两下。孙某不认可赵某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赵某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孙某认可是其本人所发。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密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向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进行了送达,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案件延伸: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然而实践中,家庭暴力面临着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等问题。此案中,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陆慧律师(电话:18718680963),现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24397,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担任过多家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陆慧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熟悉的办案技巧,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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