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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离婚能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发布时间:2021-06-18 08:49:29  浏览次数:

  离婚,究其根本原因,均为感情破裂,归于现实却要面临财产分割。夫妻二人感情虽走到尽头,但都希望对孩子的爱永不改变。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离婚时选择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对子女愧疚的补偿,也是对子女爱的延续。那么夫妻双方离婚时能否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如果赠与了子女,之后一方反悔的,能否要求撤销?

  案情回顾:

  李女士和王先生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赠与王某某。随后,李女士和王先生依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却因案外原因无法过户至子女王某某名下。无奈,李女士和王先生只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李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法官释法: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约定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首先,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双方协商一致,会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书写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作为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意见的表示,日后出现纠纷,需参照该离婚协议作为处理依据。离婚协议书写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没有争议、可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亦不会干涉双方协议的自由。

  其次,虽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故上述案例中,李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王某某。

  二、离婚诉讼原则上不应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因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子女系案外人。故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即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因此,离婚诉讼中,无论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均无法以子女为主体进行财产分割,而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可以就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调解解决,或约定较高抚养费,或约定抚养子女一方多分财产等方式进行解决,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调解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三、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故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

  作者:孔德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