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继承

婚姻继承

深圳市涉外离婚律师,夫妻一方是外国人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21-12-22 10:49:37  浏览次数:

  深圳市涉外离婚律师,夫妻一方是外国人在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离婚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陆慧律师为深圳市南山、福田、龙岗、宝安、盐田、龙华、坪山、光明等各区域居民及全国各地人们提供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继承等家事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涉外、涉港澳台离婚法律咨询、涉外、涉港澳台离婚纠纷案件代理、涉外、涉港澳台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纠纷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协议书、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等婚姻相关文书起草。

  疫情期间,夫妻一方是外国人且在国外,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周某(男方)与被告ABDIMURATOVA(女方)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周某工作、生活在深圳,而被告女方ABDIMURATOVA是哈萨克斯坦籍,疫情期间已回到哈萨克斯坦首都工作、生活,双方长期分居两国均有离婚的意愿,但被告ABDIMURATOVA在哈萨克斯坦无法返回中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周某委托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陆慧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案。陆律师接受委托后,原告周某、被告ABDIMURATOVA及陆慧律师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在群里沟通离婚的相关事宜。陆慧律师先代理原告周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许其与被告离婚。鉴于双方都同意离婚,而被告ABDIMURATOVA又无法亲自返回中国办理离婚手续。陆慧律师指导被告ABDIMURATOVA委托中国的律师帮助其处理相关的离婚事宜。其后,被告ABDIMURATOVA通过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并将领事认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邮寄给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后,双方律师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双方签署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又考虑到国外有可能不认可离婚民事调解书。经与法官沟通,法官又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进行了简易的开庭。随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ABDIMURATOVA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9民初XXX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致远中路,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焕,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ABDIMURATOVA,女,哈萨克斯坦籍,19XX年X月X日生,护照号码 P KAZNXXXXX3新护照号 P KAZNXXXXX9),身份证号码950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周某与被告 ABDIMURATOV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曼琪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ABDIMURATOVA答辩意见: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文化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已返回哈萨克斯坦一年多,因新冠疫情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木图总领馆认证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没有其他抱怨。庭审中,原、被告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被告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尊重当事人意见。案件经调解,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现被告请求出具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本院对被告的相关请求予以准许,依法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被告ABDIMURATOVA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ABDIMURATOV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