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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17 12:36:16  浏览次数:

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黎某某、崔某某、张某林、朱某生、张阳某均系江西省上栗籍同乡。自2010年起,黎某某、朱某生、张阳某先后与自己妻子或女友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平某某村一带卖淫牟利,具体方式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时,男性在附近巷道望风。截至案发,已核实到在平某村内从事卖淫活动的搭档14余组。自2020年6月起,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黎某某招揽崔某某、张某林轮流在平某某村出入口为卖淫人员望风,通过微信群组示警,由当日营业的卖淫人员在群内发放红包 为报酬。经统计,截至案发,崔某某、张某林分别获取报酬人民币19720元、6000元。

  黎某某、朱某生、张阳某、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租用固定处所聚餐,商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行为规则,并在微信群组内要求相关人员执行。具体包括:一是统一行为模式。即均为一名男性带领一名卖淫女共同开展卖淫活动,以卖淫女的名义租房,共同居住,卖淫女卖淫时,男性同伙在周边望风,配合卖淫女接客、放客,以保证卖淫活动的安全性;二是确定交易规则。结合卖淫女的条件,要求每次卖淫时间为10分钟左右,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至150元不等,并设置加价的条件和事由;三是划分营业区域。每组卖淫人员均在自己租住的房屋所在巷子附近招揽顾客,不能进入他人卖淫区域;四是互相望风示警。所有卖淫人员均在同一个微信群组内,在实施揽客、放客行为时,临近区域人员要互相帮忙观察周边情况,一旦发现异常,需互相示警,并在与嫖客发生纠纷时互相助威壮胆。

  此外,参与卖淫人员有以下违法事实:

  1.黎某某通过彭某某及卖淫女甘某某拉拢某某派出所辅警余某(另案处理),向其打探消息,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2020年5月21日,某某派出所辅警王某文在制止卖淫女招嫖时,被“望风”人员肖某某(另案处理)殴打至轻微伤,后经余某从中调解,肖某某赔偿王某文人民币8000元后和解。

  2.2020年7月22日21时许,刘某某因与卖淫女张某云发生嫖资纠纷,遭崔某森(另案处理)威胁后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

  3.2020年8月29日20时许,黄某胜因与卖淫女发生纠纷,被崔某某持木棍殴打,后崔某某冒用“崔某军”的名义到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赔偿黄某胜人民币3000元后和解。

  4.2020 年9月18日12时许,李某某因与卖淫女发生纠纷,被吴某贤(另案处理)引至黎某某等人聚集处围住,被吴某贤打至轻微伤。

  2020 年10月4日,黎某某、朱某生被民警抓获;10月6日, 张某林、张阳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1日,崔某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张阳某等人组织 多人在某某区某某街道平某村一带以招嫖卖淫获取非法利益,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又属于犯罪团伙且成员相对稳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张阳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保 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某、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最终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玖某”,“小九”,男性,1990年12月 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XX19901211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2004年、2005年分别因吸毒被某某省某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2年1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因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获,同日 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林,绰号“某林”、“茶某”,男性,1990年8月 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XX19900808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10月6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曾冒名“崔某”、绰号“帮主”,男性,1986 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XX19860121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200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 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韦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生,绰号“老生”,男性,1988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XX19880708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阳某,绰号“开阳”,男性,198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XX19870105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2015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10月6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计某某,广东某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林、崔某某、朱 桂生、张阳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某检撤诉〔2021〕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张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林、崔某某、朱某生、张阳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