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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23 13:13:20  浏览次数:

  杨某本系二手房东,租客罗某兵承租了其房屋。因租客罗某兵组织卖淫女在其承租的房内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罗某兵指证杨某系组织卖淫的幕后老板,杨某因此被抓并被以组织卖淫罪的主犯提起公诉。经辩护,法院认定杨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杨某一年有期徒刑。而法院作出判决时,杨某已在看守所羁押近一年。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原系某佳地产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皇某苑深港1号20栋09A7房。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兵,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 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皇某苑深港一号21栋19A5房,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 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罗某兵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陆慧、被告人罗某兵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 被告人杨某租用了本市福田区皇某苑深港一号2栋9A7房,21 栋04A8房、19A5房、22A2房四套房,伙同被告人罗某兵组织了一批卖淫女到上述四套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卖淫嫖娼人员以及介绍卖淫业务。卖淫女向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后,被告人杨某、罗某兵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收取一定的金额作为利润。

  2015年1月29日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皇某苑深港一号21栋19A5房将被告人罗某兵、卖淫人员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抓获;并随后在21栋 04A8房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杨某、范某某抓获,在21栋22A2房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谢某某、林某某抓获.

  2015年2月6日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皇某苑深港号20栋09A7房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 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罗某兵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否认控罪,辩称其是某佳房地产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租赁了相关房间,后将涉案三间房出租给了罗小宝,只向罗某兵收取固定租金,每套房赚取差价150元;不知道罗某兵租房的实际用途,保安人员虽曾跟其反映罗某兵带男男女女出入的异常情况,但其还没有来得及调查就被抓获;罗某兵被带去公安机关调查时其并不清楚,罗某兵出来才告诉其此事;没有组织卖淫。

  辩护人认为:1、杨某只是二手房东,承租房屋目的是赚取差价;2、与罗某兵是房屋租赁关系;3、现有证据证明罗某兵独自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4、罗某兵的供述前后矛盾,证据不足,系推脱罪责。综上,请求对杨某宣告无罪。

  被告人罗某兵表示认罪,辩称其不是股东,受雇于杨某;案 发时共有6个卖淫女,部分卖淫女是杨某找来的,其负责接待嫖客,卖淫女卖淫后由其收取房费再交给杨某,杨某分给其30元,其每天都与杨某对账;曾有卖淫女在杨某自住的20栋09A7房卖淫;案发前数月,公安人员接举报到住处将其与数名卖淫女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其曾告诉杨某,杨某对此亦知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租赁了本市福田区皇某苑深港一号20栋09A7房、21栋04A8房、19A5 房、22A2房四套房,除20栋09A7房用于自住外,另外三套房租赁给被告人罗某兵。罗某兵则通过微信组织多名卖淫女到上述三套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发布招嫖 信息、联系卖淫嫖娼人员及介绍卖淫业务,卖淫女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后,罗某兵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分取部分费用。当上述房间不够用时,罗某兵则联系杨某以钟点房的方式将杨某自住的 20栋09A7房作为卖淫嫖娼场所,事后向杨某支付费用。

  2015年1月29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皇某苑深港一号21栋19A5房将被告人罗某兵、卖淫人员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抓获;在21栋04A8房将正在卖淫嫖娼的杨某、范某某抓获,在21栋22A2房将正在卖淫嫖娼的谢某某,林某某抓获。

  2015年2月6日16时许,民警在皇某苑深港一号20栋09A7房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予以证实:1,缴获的手机等作案工具;2、被告人杨某、罗某兵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信息、通话记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 单、房屋租赁合同、订房记录、收据、情况说明、接处警材料等 书证;3、证人胡某某、杨某、范某某、谢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柳某、吕某.杨某碧、杨某、王某丽、杨某华、李某峰、兰某阶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罗某兵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兵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亦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

  关于被告人杨某当庭所提辩解,经查,杨某辩解所涉的某佳房地产公司及赵某成等人的确存在;在案的收据、合同、证人证言等证实了杨某经营酒店公寓的相关辩解。另查,被吿人杨某归案后一直否认伙同罗某兵一起组织涉案卖淫女卖淫;卖淫女均直接与罗某兵联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实施了招募、安排、策划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被吿人罗某兵归案后,在前期的供述中称受“老林”雇佣参与组织卖淫,后期则称老板实际是杨某,庭前供述亦不稳定、一致。综上,直接证实杨某与罗某兵共谋、组织卖淫的证据仅有同案被告人罗某兵的指证,除此以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印证,指控被告人杨某组织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同时,卖淫女胡某丹证称杨某、罗某兵曾与其等卖淫女一起喝酒聊天,听卖淫女说杨某也曾叫过几次卖淫女去嫖娼,杨某知道其等在房屋内卖淫;卖淫女杨某证称当其他卖淫房间客满时,罗某兵会联系杨某使用杨某自住的2栋9A7房供其等卖淫女卖淫,其本人曾在该房内卖淫两次,杨某对其等在所租房内卖淫是知情的;被告人杨某曾称罗某兵向其租赁第二、三套房间时,小区保安人员向其提过租房的人有问题,其曾怀疑过,罗某兵也曾使用其自己使用的20栋09A7房作为钟点房,当庭亦承认罗某兵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后曾将此事吿知其;被告人罗某兵多次供认安排使用杨某自住的20栋09A7房进行卖淫嫖娼。此外,卖淫活动持续数月,杨某称不知情的意见亦明显不合常理。综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明知罗某兵安排人员卖淫嫖娼,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容留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认为无罪的 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兵归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能基本如实交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 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扣缴被告人罗某兵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港币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