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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成功辩护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23 14:21:59  浏览次数:

  蒋某紫因在网上购买仿真气枪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提起公诉,经辩护,法院认定蒋某紫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彭某宁,男,1993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1号皇某苑21栋688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黑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尹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某,广东某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 ,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1号皇某苑皇溪苑1016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博某,广东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子某,广东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余,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吧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龙路,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1号皇某苑21栋18C8 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梁某蔚,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1号皇某苑21栋18C8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广东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志,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工艺美术店员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1号皇某苑皇溪苑06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北京市某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寇某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深圳市动漫设计美术总监,住重庆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 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荣,广东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某某,男,汉族,1951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被告人韩某的父亲(公民代理)。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强,北京某某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程,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因本案,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巳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厉某辉,男,198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广东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某,广东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省青岛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紫,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暂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涛,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相,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 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根,广东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铭,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无锡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潍坊市,暂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虞某俊,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宁、陈某、李某余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蒋某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姜某涛、李某铭、韩某、王某、黄某程、厉某辉、秦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26日、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宁及其辩护人尹某某、韦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博某、袁子某、被告人李某余及其辩护人黄某某、赵萌萌、被告人梁某蔚及其辩护人林某、被告人林某志及其辩护人寇某明、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魏某荣、韩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邱某强、被告人黄某程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厉某辉及其辩护人谭某、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蒋某紫及其辩护人陆慧、被告 人姜某涛及其辩护人彭某根、被告人李某铭及其辩护人虞某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宁、陈某、李某余与一名香港籍男子(另案处理)结伙走私枪支、弹药到深圳市 后再非法出售,该香港籍男子在香港通过互联网联系好购买枪支、弹药的客户,收取客户货款后将客户的地址资料发给彭某宁。后被告人彭某宁再指使被告人李某余到香港找该香港籍男子拿到枪、弹药从深圳市福田口岸入境,在进入深圳海关前将枪支、弹药交给被告人陈某,陈某通过深圳海关工作人员通道避开海关检查将枪支、弹药带入深圳交给被告人彭某宁。被告人彭某宁再指使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将枪支、弹药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客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向被告人彭某宁等 人购买了1支仿M9手枪、1支仿AUG步枪。2014年11月14 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景路金色家园1。栋1单元]02 室抵获被告人王某,并从该102室缴获王某购买的1支仿M9手 枪及1支仿AUG步枪。经鉴定,上述两支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一、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通过互联网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了 1支长枪、2支手枪H014年11月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韩某,并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海城路财富港 A306房缴获上述3支枪支。经鉴定,上述3支枪中的2支手枪为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长枪因击发、发射 机构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及測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

  三、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程分三次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3支气枪。2014年11月18 0,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安小区湖光里14栋1单元202号抓获被告人黄某程,并缴获上述3支枪支。经鉴定,上述3支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四、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厉某辉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了 5支气枪。2014年11月2 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厉某辉,并在其住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商贸城精品区33栋403房内缴获上述5支气枪。经鉴定,上述5支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五、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秦某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了 2支长枪。2014年11月2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某,并在其住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东二路23号3单元302户缴获其向彭某宁等人购买的2支长枪及向他人购买的另外2支手枪和枪弹241发,经签定,上述2支手枪及1支长枪系以压缩 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长枪不具备击发、发射能力,无法进行射击及潟速试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41发铅弹,2014年12月4日,民警払获被告人蒋万素,在其住如二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寨门村黄玫山8号中宝钥管缴获6支枪支及子弹500发。经签定,其中3支枪支是以压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500发子弹均为铅弹:

  七、2014年9月至11月期至,被告人姜某涛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了9支手枪及1支长孟:2014年12月1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姜某涛,芳在其住处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宿湾村118 号11栋2单元402房缴获上述10支枪支一经筌定,其中6支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八、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铭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了9支短枪及2支长枪。2014年12月1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铭,并在其停放在江苏省无锡市京梁合小区地库的苏A2567W轿车内缴获上述11支枪支。经鉴定,其中7支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九、2014年10月29日23时,被告人彭某宁开车带着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来到本市福田区桑达工业区418栋南侧深圳市約达快噎公中,北冠丁、梁林尉在快递公司旁等候。林抻志 拿着装有社支的2个包裹进入韵达快递公司邮寄给客户。韵达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检查上述两件包裹发现包裏内枪支遂报警,经核实,上述2个包裹中其中1个包裹内有1把长枪因击发、发射机构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及測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另外一个包裹内有枪型物品1支,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十、2014年10月31日晩,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按照被告人彭某宁的吩咐来到本市福田区桑达小区105栋109房国通快递公司邮寄7个藏有枪支子弹的包裹。当晚23时许,国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检查上述7个包裹发现内有枪支遂报警。经核实,上述7个包裹内有枪型物品7支,铅弹380粒。经鉴定,其中6 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因击发、发射机构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及测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380发铅弹为制式气枪铅弹。

  2014年11月3日22时,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深港1号皇某苑21栋抓获被告人李某余,随后在皇某苑21栋18C8房抓获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在该房内缴获手枪11支及枪支零部件1支,铅弹8盒共2800粒。经鉴定,11支手枪中10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因枪管阻碍,无法进行射击及測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2800粒子弹为气枪铅弹。当晩 23时许,被告人彭某宁来到皇某苑21栋18C8房即被民警抓获归案,后民警在被告人彭某宁租赁的深港1号21栋688房缴获长枪2支,经鉴定,其中1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因击发、发射机构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及测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涉案枪支、弹药等物品的照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查缉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口岸通行证,情况说明,涉案快递单,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人钟某某、邓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宋某某、陈某珊、袁某、陈某贵、潘某、赵某的证言; 被告人彭某宁、陈某、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韩某、王某、黄某程、厉某辉、秦某、蒋某紫、姜某涛、李某铭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宁、陈某、李某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走私武器、弹药后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蒋某紫无视国家法律,非 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披告人姜某涛、李某铭、韩某、王某、黄某程、厉某辉、秦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宁认罪,辩解其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向侦杳机关提供了8位买家的快递单,是立功;涉案的枪支并不完全是陈某帮忙走私进来的。其精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彭某宁无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的主观故意,彭某宁不构成犯罪;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认定事实不准确,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正确。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彭某宁无罪。

  被告人陈某不认罪,认为其从来没有做过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实施过走私 武器、弹药的行为;本案对枪支、弹药的鉴定缺乏规范、严谨,不具有科学性、正确性;本案指控被告人陈某参与走私枪支、弹药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陈某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余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李某余仅实施了一部分活动,且其行为的实施地在香港法域中,并不违反大陆法律;李某余是在校学生,未意识到气枪在大陆境内是违禁品,基于勤工俭学的良好愿望误入歧途,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的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过严,请予以酌情考虑;请求法庭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依法对李某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梁某蔚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梁某蔚是从犯,主观恶性小;本案枪支鉴 定标准过髙,涉案枪支本身的杀伤力小,社会危害性小;应以梁某蔚查获的枪支、弹药进行量刑;梁某蔚系初犯、偶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当庭认罪悔罪,请法庭念其年龄尚小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减轻处罚。

  祓告人坟増志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林増志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林某志被羁押时刚刚年满18罔岁,社会经验匮乏,对涉案枪支缺乏辨识能力,对其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认识不足;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名为韩某定罪于法无据, 单纯的购买买枪支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范畴,韩某网购两支仿真枪的行为,明显不是以出售为目的,不能产生枪支的流转和 播,只是形成了对枪支的持有状态,所以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来进行处理;鉴于被告人韩某是动漫行业专业人才,一贯表现优异,所犯罪行轻微,且为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其工作单位请求时其从轻处理,属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诲罪态度良好;王某购买玩具枪纯粹是个人爱好购买后没有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王某购买的长枪是以电动力击发,短枪是气动力击发,而鉴定意见中表述是该长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本案中有可能存在王某购买的长枪与送检枪支不符,请法庭予以核实,如果核实不相符,只能认定王某购买的是一支枪支;综上,请求法庭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程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黄某程是非法持有枪支,不是非法买卖枪支;黄某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希望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厉某辉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厉某辉买卖枪支的行为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其行为产生的现实危险性也较低,且本案枪支认定标准太过严苛,如果机械地依据买卖枪支的相关法条进行处理,将实质上对被告人不公平;厉某辉有自首及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厉某辉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秦某从他人处购买枪支证据不足;秦某系以个人收藏为目的购买,在向互联网卖家购买枪支时对枪支的杀伤力并无明确认识,购买后也仅用于收藏,因此秦某不具备买卖枪支罪的主观要件;秦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为初犯,恳请法庭给予其改过的机会,酌情判处缓刑。

  祓告人蒋某紫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 挑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蒋某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区分单纯的因爱好而购买枪支收藏的行为与向他人出售枪支的行为的性质,蒋某紫购枪收藏枪并未扩散流入社会,如果将单纯购枪收藏的行为与出售枪支的行为等同,均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定罪量刑,必将违背刑法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因此蒋某紫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蒋某紫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涛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姜某涛是基于爱好而收藏枪支,因此其是基于消费者的身份而购买枪支,且枪支的来源到目前为止没有查清,故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起诉书指控姜某涛买卖6支枪支,但是公安机关的查扣材料表明姜某涛涉案的长枪1号检材是以电力方式击发,而鉴定报告认定为是以气体方式击发的气枪,也就是说该检材与查扣姜某涛的枪支不是同一支枪支,不应当认定为姜某涛的犯罪数量;姜某涛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枪支鉴定标准过于严苛;本案应定柱 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铭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轻判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宁、陈某、李某余与一名香港男子(另案处理)结伙走私枪支、弹药到深圳市后再非法出售,香港籍男子在香港通过互联网联系好购买枪支、弹药的客户,收取客户货款后将客户的地址资料发给彭某宁。后被吿人彭某宁再指使被告人李某余到香港找该香港籍男子拿到枪、弹药从深圳市福田口岸入境,在进入深圳海关前将枪支、弹药交给被告人陈某,陈某通过深圳海关工作人员通道避开海关检查将枪支、弹药带入 深圳交给被告人彭某宁。被告人彭某宁再指使被告人梁某蔚、林 增志将枪支、弹药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客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向被告人彭某宁等 人购买了1支仿M9手枪、1支仿AUG步枪。2014年11月14 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景路金色家园10栋1单元102室抓获被告人王某,并从该102室缴获王某购买的1支仿M9手枪及1支仿AUG步枪。经鉴定,上述两支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 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二、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通过互联网向被 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了 1支长枪、2支手枪。2014年11月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韩某,并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海城路财富港 A306房缴获上述3支枪支。经鉴定,上述3支枪中的2支手枪为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长枪因击发、发射机构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及測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

  三、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程分三次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聴买3支气枪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北玄路金安小区湖光里14栋1单元202号抓获被告,并当场缴获3支枪支,上述3支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四、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厉某辉向被告人等人购买了5支气也2014年11月2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厉某辉,并在其住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商贸城精品区33栋4°3房内缴获上述5支气枪。经鉴定,上述5支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五、2014年9月至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向被告人彭某宁等人购买了2支长枪。2014年11月2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某,并在其住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东二路23号3单元302户缴获其向彭某宁等人购买的2支长枪及向他人购买的另外2支手枪和铅弹241发。经鉴定,上述2支手枪及1支长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长枪不具备击发、发射能力,无法进行射击及測速试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41发铅弹为制式气枪铅弹。

  七、2014年12月1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姜某涛并在其 住处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庙湾村H8号2栋2单元查获10支枪支,经鉴定,其中6支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 的气枪。

  八、2014年12月1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铭,并在其 停放在江苏省无锡市京梁合小区地库的苏A2567W轿车内缴获11 支枪支。经鉴定,其中7支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九、2014年10月29日23时,被告人彭某宁开车带着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来到本市福田区桑达工业区418栋南侧深圳市韵达快递公司,彭某宁、梁某蔚在快递公司旁等候,林某志一人拿着装有枪支的2个包裹进入韵达快递公司邮寄给客户。10月30日,韵达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检查上述两件包裹发现包裹内有枪 支遂报警。经核实,上述2个包裹中其中1个包裹内有1把长枪,因击发、发射机构故障,无法进行设计及测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另外一个包裹内有枪型物品1支,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十、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按照被告人彭某宁的吩咐来到本市福田区桑达小区15栋109房国通快递公司邮寄7个藏有枪支子弹的包裹。当晩23时许,国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检查上述7个包裹发现内有枪支遂报警。经核实,上述7个包裹内有枪型物品7支,铅弹380粒。经鉴定,其中6 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因击发、发射机构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及测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380粒铅弹为3日22时,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深港1号皇某苑21栋抓获被告人李某余,随后在皇某苑21栋18C8房抓! 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在该房内缴获手枪11支及枪支零部件 1支,铅弹8盒共2800粒。经鉴定,11支手枪中10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因枪管阻碍,无法进行射击及测速试验,鉴定为仿真枪,2800粒子弹为气枪铅弹。当晚 23时许,被告人彭某宁明知民警在皇某苑21栋18C8房查缉枪支,主动前往现场接受调查。后民警在被告人彭某宁租赁的深港1号21栋688房缴获长枪2支。经鉴定,其中1支为以压缩气 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另外1支因击发、发射机构故障,无 法进行射击及測速试验,经鉴定为仿真枪。2014年11月5日, 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韩某有1张快递单照片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且韩某供述其所持有的2支枪都是从同一个卖家处购买,因此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的2支枪应计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枪支数量。被告人王某有2张快递单照片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且王某供述其所持有的2支枪都是向同一个支付宝账号付款,因此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的2支枪应计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枪支数量。被告人黄某程有2张快递单照片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且黄某程供述其所持有的3支枪都是向同一个支付宝账号付款,因此被告人黄某程非法E的3支也应计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枪支数量。被告人秦某有2张快递单照片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秦某供述其在网上购买的是2支长枪,其中只有1支长枪被鉴定为枪支,因此被告人秦某非法持有的1支长枪应计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枪支数量。被告人厉某辉有5张快递单照片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且厉某辉非法持有的 5支枪均被鉴定为枪支,因此被告人厉某辉非法持有的5支枪应计 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枪支数量。被告人蒋某紫有2张快递单照片 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但其查获的6支枪里有3支经鉴定不是枪支,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被告人蒋某紫非法持有的枪支及铅弹不应计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数量。被告人姜某涛有2 张快递单照片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但其查获的10支枪里有4 支经鉴定不是枪支,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被告人姜某涛非法持有的枪支不应计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数量。被告人李某铭有5张快递单照片存在彭某宁的手机里,但其查获的11支枪里有4支经鉴定不是枪支,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被告人李某铭非法持有的枪支中只有1支可以计入彭某宁等人的走私数量。综上,被告人彭某宁等人共涉嫌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32支,气枪铅弹3180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予以证实:

  1、各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收押回执、正、 侧面照片、人员指纹卡、人口信息表等。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扣押清单。分别为:扣押决亨〔2E00683号对应的扣押清单编号为:4534、扣押决定、〔2014) 00717号对应的扣押清单编号为:4536。

  3、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实:被告人彭某宁以其本人名义 租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一号物业。机动车信息表。证实粵BW7F75奥迪小汽车的所有人是方小丹。

  4、被告人陈某、李某余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于 2014年8月19日至10月26日之间有4次前往香港的记录,出 境4次(从福田口岸出境2次,从皇岗口岸出境2次),入境4 次(从福田口岸入境1次,从皇岗口岸入境3次);

  被告人李某余于2014年9月2日至10月30日之间有37次前往香港的记录,出境37次(从福田口岸出境36次,从皇岗口岸出境1次),入境37次(从福田口岸入境34次,从罗湖口岸入境3次)。

  5、 被告人陈某所持有的口岸通行证复印件及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关于陈某所持口岸通行证活动区域的证明》。证实: 陈某所持有的口岸通行证,是因其所在公司(深圳开利工艺美术店)需为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査站制作安装部分口岸标志、指示牌 等,为方便其工作而依法办理的。持该证可经皇岗口岸、福田口岸工作人员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区。福田口岸入境位于福田口岸二 楼,通过深港分界线后由南往北依次为边检、海关工作区域出境位于福田口岸三楼,由北往南至深港分界线依次为边检、海关、边校工作区域:陈某所持口岸通行证可经福田口岸工作人员通道出入福田口岸限定区,至深港分界线深方一侧,该证件不允许进入港方。

  6、由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出具的《福田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材料》。证实:由于被告人陈某有可自由出入口岸的证件,出入时就没有具体的时间登记,故无法调取相关的出入录像;未发现陈某与同案人有账目往来;彭某宁的自首情况已核实。

  7、福田公安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手机一部, SIM卡一张已发还证人潘峻。

  8、查缉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其中,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查缉人员出具的查缉经过证实,被告人彭某宁与2014年11月3日23时30分自行来到皇某苑21栋18C8室,即被民警控制。

  9、手机通话记录。

  10、涉案枪支、子弹的照片。

  11、涉案快递单的照片。买枪人及彭某宁均进行了辨认。

  12、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程到案经过所做的情况说明。证 实:福田分有刑警大队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黄某程有购买枪支的嫌疑人黄某程的家中找黄某程。黄某程不在家,侦查人员让黄勃理的号亲电话通知黄某程回家,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经黄某程母亲通知黄某程便主动回到家中接受调查。

  13、证人钟细余的证言。证实:其是韵达公司员工。2014年10月29日23时许,其在华强北的一个营业点上班时,一男子带了2件货物过来办理快递。该男子称快递的物,是 电脑配件。后公司质检人员告诉其该2件货品内的东西怀疑是枪支。其便到派出所报案。寄件人名字是张彬,电话号码 13823174989、13786453614,是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身高一 米七左右。一个寄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二大街露飞路亚洲阳光汇,收件人王金,电话号码为:15154310159;另一个寄往河南省焦作市孟县电视台,收件人是李飞,联系电话为15863459485。两件货均是寄件人包装好的,因快到下班时间其就没有拆开查看里面的东西。货件带到派出所后,民警当着其的面拆开,其中一件是一把黑色枪支及配件,另一件是一支长枪及配件,具体是什么枪其不清楚。

  其在辨认笔录中没有辨认出被告人;辨认出其公司发现的枪支。

  14、证人邓武军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1日23时许,其在华强北桑达小区105栋109房间物流点打包包裹时发现有7 个包裹可疑,便联系客户,未果。其便打开其中一个包裹的边查看,发现里面有疑似仿真枪物品,便报了警。民警打开包裹时发现7个包裹内各有一把钢质仿真手枪。该7个包裹是其同事何宰接的单。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邮寄的7把枪支及装有仿真手枪包裹。

  15、证人何军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国通快递公司的邮寄员。2014年10月31日19时30分许,一陌生男子到其公司邮寄物品,该物品已包装好,其要求拆包检查,该男子不让,其便收了货。发货单是该男子自己写的,发件人写的是“李明”。该男子当时邮寄4件货,交了22元邮寄费后便离开了。后又来了 一男子邮寄三件货物,发件人写的是“张伟平”,该男子交了18 元邮寄费后离开。其觉得可疑便拆开一个包裹检查,发现内是仿真枪,便将该7把枪上交公司。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来邮寄枪支的男子林某志。

  16、证人黄俊营的证言:我并没有参与邮寄仿真枪。民警于2014年11月3日在福田区福田南路皇某苑深港1号21栋18C8 查获的一批仿真枪是彭某宁的,这个房子是彭某宁从房东那租的,我又租下来,每个月交给彭某宁1500元。平时林某志和梁某蔚包装仿真枪,宋小惠并没有参与邮寄枪支。

  17、证人宋小惠的证言:我没有非法邮寄枪支。福田区福田 南路7号深港1号21栋18楼C8刚开始彭某宁租的,后来他转租给黄俊营,我租下了黄俊营租的这套房间,每月交800元租金。我平时在房间内看到梁某蔚和林某志将枪形状的物品打包,然后拿去邮寄。另外黄俊营与李某余在酒吧工作,其他人就不清楚了。

  18、证人陈珊珊的证言:我没有非法邮寄枪支。2014年11 月3日22时左右,我只是到福田区福田南路7号深港1号21栋18,情况都不清楚。

  19、让人袁毂的证言:我没有非法邮寄枪支,3日我在福田区深港1号21栋18楼C8跟黄俊营,俊余让我去那里接他上班,并不清楚其他人在做什么的。

  20、证人陈贤贵的证岂证实:2014年10月,其加入了、 个群(群号为:374275626,群名称:格林童话编辑社),其通过群管理员介绍百度貼吧内一个叫轻兵器貼吧的吧主叫“铅锌全被甲"的人购买了一把M1911仿真手枪,使用手机支付宝转给他 86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谢宇),并于2014年1°月下旬收到货,该枪现在其家中。其还向群主叶肖(QQ号为:944274790 )购买了银色2.5M左轮仿真手枪BB版还有弹壳,共花了1400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军强),于10月27日通过手机支付宝转给他,但现在仍未收到货。其购买这些枪是为了收藏。

  其在瓣认笔录中辨认出其买的枪。

  21、证人潘峻的证言。证实:一两个月前,其在网上的一个 论坛上看见一个卖仿真枪的广告其就加了广告上的QQ,之后别人 告诉其一个网站其就上去看仿真枪的型号,后其告诉那人什么娄 号付款之后就把仿真枪用韵达邮寄给其。QQ号其记不住了名字 叫破玩具,对方给其的-个香港的网站叫港虎。P226和G17型仿 真手枪都是1700元购买的,其用了孙军的假名字购买留了一 卜广西的手机号:13558379104,是对方让其在网上购买的铲 号。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到银行用现金把钱存到对方的银行卡" 内,对方的卡号其不记得了,两次的银行卡号都不是同1个银行° 其购买仿真枪是自己收藏的。

  其辨认出邮寄枪支的快递单、其五年前在成都温江国色天香 游乐园购买的枪支、其在网上购买的枪支。

  22、证人赵见的证言。证实:因为其朋友潘峻把一支P226 仿真手枪放在其那里,其听说警察正在找这支枪,所以其主动交到公安机关。2014年11月中旬的某一天下午,具体日期其记不清楚了,潘峻来找其玩,他临走的时候就把他随身携带的一支仿真枪P226手枪放在其这里,说下次来的时候再拿走,其也没有在 意就同意了,随后将仿真枪一直放在家中,从来也没有玩过,听 说警察把潘峻抓了并在找这支仿真枪,其就主动把仿真枪带到了 派出所交给警察。潘峻是军迷爱好者,买仿真枪来玩。

  23、被告人彭某宁的供述及辩解:我于2014年10月29日 晚上23时左右开着我的奥迪A4车(粵BW7F75),裁着林某志、 梁某蔚去华强北找物流公司邮寄仿真枪。我随便找了一家韵达物 流公司,就让他们俩一起去寄。当时是两支枪,一支长枪、一支 手枪,他们两个一人拿一个包裹到快递公司去寄的。这两支枪是 我的搭档陈某在福田口岸大陆这边接到李某余的货后带回来给我 的,之前我认识一个香港人SAM,他是卖仿真枪的,他让我帮他 邮寄仿真枪,寄一支长枪给1000元好处费,短枪给200元到300 元好处费,这两支枪是他让我寄的,地址是他通过聊天软件 WHATSAPP发给我的。这两支枪都是气动力击发。我让林某志、梁

  林蔚去邮寄仿真枪-次给他们每人】。竇年 被查取ID地址,所以只用yppg耕,、林, ]。月31日,我并没有去华强北邮寄仿真枪,只心上林增 林蔚两人去,并给了他们20元好处费。当时寄了七支,都是气动力击发涕田南路皇某苑深港1号21栋成8是我租的, -个月5800元租金,在这里被查获的―批仿真枪及配件是从香港人SAM那里拿来的,由林某志和梁某蔚负责打包,还没来得及邮 寄。民警在福田南路皇某苑深港]号2]栋688查获的另一批仿 真长枪及配件也是从香港人SAM那里拿来的,该房子也是我租的, 一个月4800元租金,我与我女朋友住在这里。香港人SAM有时 在香港当面给我现金当好处费,有时是通过支付宝给我好处费。 每次SAM和我联系好后,我就让李某余帮我去香港找SAM拿仿真 枪从香港过香港关之后,在香港关与福田口岸海关之间将仿真枪 交给陈某,李某余就空手过关回到大陆,因为陈某有海关工作证 可以走海关工作人员通道,避开检查,所以由陈某将仿真枪带回 来给我。陈某帮我带了有半年多,总共四五十次左右,都是在福 田口岸帮我接货的,具体多少次我不记得了。他知道我每次让他 带的是仿真枪(都是气动力击发K我和他一起平分sam给我们 的钱,我和他每人应该分了有十几万左右。我都把这些钱=作租 房和生活开支了。陈某的酬金(每次拖运枪支的好处费)是sam 先给我,我再给陈某的,都是现金给付的。—般是_次给2000 元左右,有时也不等额,如托运大件,都是分几次给的。陈某有去香港见过SAM。

  我手机里的快递单是负责发货的人把货发出去后把快递单 汇总给我,我就拍了照片保存下来、发的有一些是气枪,还有一 些是枪的零件,具体是什么枪我不记得了。

  2014年11月3日我到皇某苑21栋18C8去主动自首的, 当时我知道有民警在那里。

  其辨认出被吿人李某余、林某志、梁某蔚、陈某的照片;辨 认出在现场查获的枪支照片;辨认出其本人手机上存的快递单照片(包括收件人为韩某的快递单)。

  24、被告人陈某供述及辩解:我和彭某宁是朋友关系。彭冠 宁是搞仿真枪生意的,我没有参与彭某宁的生意。我没有帮彭冠 宁拖运过仿真枪支。彭某宁没有给过我好处费。我之前是在福田 区福田南路皇某苑深港1号21栋18C8住的,后李某余、梁某蔚、 林某志他们帮彭某宁邮寄仿真枪,我便不在那住了。我撒到皇御 苑皇溪苑1016房住,后林某志也搬来和我合租。李某余在香港 没有交过给我仿真枪支。我认识SAM,是通过彭某宁认识的。

  其辨认出被告人彭某宁、林某志、梁某蔚、李某余。

  25、被告人李某余的供述及辩解:我知道彭某宁做帮人邮寄 仿真枪的生意,我从2014年9月初左右开始帮彭某宁运输仿真 枪,彭某宁带我去香港认识了 SAM,彭某宁发送的仿真枪都是从 SAM处拿的,我是负责将SAM准备好的仿真枪从香港元朗运到福 田口堂交给陈某,陈某从福田口岸拖运过关后交给彭某宁或其他

  我一直到了 11月1日的0时许,才和林某志1起拿着七个装有枪支的包裏到福田区华强北桑达小区105栋109房内(深圳市福 田区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我俩将七个装有枪支的包裹交给一名国通快递员,当时对方没问我们是什么物品就直接收件了。是彭冠 宁交给我们枪支,让我们去邮寄的,这些枪支是我和林某志负责 包装的,有时彭某宁也会参与包装。彭某宁每个星期会给我一次钱,一次给1000元人民币。彭某宁与陈某是合伙的,我只见过 陈某两次°平时我们邮寄的枪支都是彭某宁事先运到皇某苑21 栋18C8房的。我并没有见过陈某到18C8房,也不知道他负责什 么工作。

  其辨认出被告人彭某宁、林某志、李某余、陈某的照片;辨 认出其所邮寄的枪支若干把、在其居住地搜出的铅弹若干及枪支 若干把的照片。

  27、被告人林某志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0月29 0 23时许,彭某宁让我和梁某蔚拿两个装有枪支的包裹到华强北的韵达 快递公司邮寄两把枪支,到了韵达快递后,彭某宁让我拿着装有 枪支的包裹去寄,他们在快递公司旁边等我,我把包裹递给一个 女快递员,对方问我是什么物品,我说是电脑配件,对方就按正 常程序收了包裹,2014年10月31日18时许,彭某宁让我和梁 林蔚去寄七个装有枪支的包裹,我一直到了 11月1日的0时许, 才和梁某蔚一起拿着七个装有枪支的包裹到福田区华强北桑达小 区105栋109房内(深圳市福田区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我们把包裹交给给我们枪支,让我们去邮寄的,这些枪支有时彭某宁也会参与包装,彭某宁1天会给我15元,让我帮他包装和邮寄枪支,我共拿了 3000多元人民币。2014年 10月29日23时许我邮寄的两个包裹内各装—把枪,-把长枪一把短枪一 2014年]]月1 B 00时许我邮寄了七个包裹共有七把枪。

  我与陈某一起住在皇某苑1016室,房子是陈某租的。我并 没有见过陈某从福田口岸运输仿真枪到皇某苑21栋18C8,我们 的枪支都是彭某宁送过来的。陈某跟彭某宁是合伙做这个邮寄枪 支生意的。我们并没有跟陈某研究过邮寄枪支的事情,都是彭冠 宁单独与他谈的。

  其辨认出被告人彭某宁、梁某蔚、李某余、陈某的照片;辨 认出其邮寄的枪支若干把、准备邮寄的铅弹、准备邮寄的枪支若 干把、其填写的邮寄单两张的照片。

  28、被告人韩某的供述:我平时酷爱收藏一些枪支模型。看 到一个叫“使命召唤”的QQ群,我就用我的316105271的QQ 号加入这个群,后来群主“逆命”就在群里打广告,告诉我们有 枪支销售,然后我在14年09月初的时候,以1350元人民币向 群主“逆命"(QQ号码1511566854 )购买了—把电动的的4长枪:我当时是用支付宝(316105271@qq.com )向对方支付宝账号 fate@163.com (支付宝的名乳陈贤贵)支付了顷元人民币过了几天对方就以邮寄的方式寄给我-把我订购的M4黑色长枪:到了2014年09月底,我又向“逆命”订购了一把“生化危机"手枪,我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用相同的支付宝账户向对 方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这支“生化危机”手枪,没过多 久对方就以邮寄的方式寄给我“生化危机"手枪一把。在2014 年10月中旬,我又在“使命召唤”的QQ群里看到群主“逆命" 在群里销售枪支的广告,我又在网上用同样的方式,在网上用相同 的支付宝账户,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逆命"购买了一把“海盗”手枪,没过多久对方就以邮寄的方式邮寄给我海盗" 手枪一把。我买这些枪支是用来动漫设计创作需要的。三支枪都 是气动力击发,都是打BB弹的。

  其辨认出其持有的枪支若干、BB弹、其所设计的枪支3D模 型图片、其购买仿真枪支的快递单的照片。

  2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左右我被拉进 了一个QQ群“模型e军物第一交流群我通过该群一共购买了 3支仿真枪,第一支是那支短的M9,我是通过支付宝付款(支付 宝账号:moxingejw@Yahoo.com.cn姜旭),谈好价格3300元人民 币,邮寄地址就是我金色家园南园10栋1单元102的住址。第 二支是AUG步枪,是购买完第一支后马上就买的,也是通过同样 的支付宝眠号支付的,价格是5200元人民币,也是邮寄到我家的。 第三支是准备购买一支97步枪,谈好的价格6666元人民币,我 已经通过同样的支付宝付了款,但是枪还没有寄来。11月5日 我收到-个快递包裹,对方只寄了-个枪壳过知:二: 日通过支付宝付款的。我购买这些仿真枪是收藏用的;力: 用在非法的方面。我买的枪没有拿出家门过,只是在家里打纸盒 子玩,击发也仅仅是打纸盒子。M9是用气体击发,AUG步枪是充 电的,两支枪打的都是BB弹。M9威力不大,也不精准,AUG步 枪威力较大,在七八米的地方可以打通可乐罐。我开始不知道购 买仿真枪是违法的,后来通过网络和电视节目知道是违法的,所 以只在家里收藏着,不敢拿到外面去。卖枪给我的“模型e军物" 我只通过QQ和其联系,没见过真人,也没有通过电话。对方曾 经提供了一个中国银行的账号:6213300100001097144(陈旭东)和支付宝账号moxingejw@Yahoo.com.cn (姜旭)让我付款。我把 两支枪都藏在家北面客房窗台边上°我收的仿真枪都是韵达快递 公司送来的,快递单连同包装单都被我丢掉了。

  其辨认出其购买的仿真枪及相关配件、其收到枪支的快递单照片。

  30、被告人黄某程的供述及辩解:我买了三支型号分别为: 格洛克,M92,西班牙竞技的仿真手枪。我是通过互联网搜索到一个叫“会员交流群'’的QQ群,这个群里会有人发布_些售卖 仿真枪的信息,如果需要购买的话就通过支付宝把钱打进群主的 蘇号,然后对方就会邮寄仿真枪过来,-般是通过韵达和会糾 真枪’卖枪的"名字都不-样丄 是我怀疑是同-个人,因为包装都是_样的,钱都是汇给群主如

  支付宝账号是:wnccxz@126.com王宁超。第一支是1。月7日付 款,大概是顼月]2日收到,是_支打BB弹并要充一种叫’'猛 将"气体的格洛克仿真枪。我是向一个Q名叫“BB商破玩具'’的 人购买的;第二支是10月12日付款的。大概是1°月2°日收到 了一支打BB弹充气体的M92仿真手枪,是向一个Q名叫“哈尔滨冰纯"的人购买的;第三支是10月30日付款,11月17日才 收到,是通过Q名叫“进口商体毛”的人购买的一支打铅弹的西 班牙竞技的手拉气枪。三支枪的价格分别是:3190元,3080元, 4200元人民币。我写的收件地址是昆明市官渡区新螺狮湾国际商 城二期附近,收件人的名字是马凌,电话是15987182582,快递 公司都是先打电话约好地方我去取件。用马凌的假名是因为00 群里说不要用自己的名字收件,我就编了一个假名字。因为据群 主说这些卖枪的都是由他做担保,钱都是要支付到他的账号里, 然后他再从中担保或再支付给卖枪的人,其实我觉得他们都是一 起的,这样可以找个借口让买枪的人放心支付。枪的BB弹是随 枪赠送的,我还剩了 一袋,“猛将”气体是50元一支,我购枪时 钱是加在一起买了两支,现在剩下一支了。我没有见过卖枪的人, 他们也没有透露身份信息,连语音通话都没有。我购买这些枪支 是收藏用的,没有拿出家使用过。我把这三支枪放在卧室的书架 上,民警来我家说明情况后我就主动把这三支枪和打剩的一包BB 弹、一支气体交给民警了::我没有用作非法用途,都是在家打纸 盒,主要是收藏才摆在书架上。我的QQ号是54223114。

  支付宝付款的,但是记录被我刪了,我只记得有3卜。号疋那 卜卖家的银行卡账号是:董贾云 农业银行 622848001 81 59076076,支付宝账号:李军强 itw559@163.com, 我的支付宝账号为42613@qq.com。我买枪是为了收藏,卖枪人的 联系方式我没有,都是通过QQ和他们联系的,没有听过声音和 见过真人。

  其辨认出其购买的枪支照片、其收到的枪支快递单照片。

  32、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共购买了两把气仿真手枪, 一把是Ml911气仿真手枪,一把是西班牙竞技气仿真手枪。其中 M1911气仿真手枪是充气式,打BB弹,是我前年在青岛市本地 向一个新疆人购买的。一把是西班牙竞技仿真手枪,是自压式充 气,可以打4.5mm铅弹或者钢珠。2014年8、9月份起在QQ里 加了一个群号133619709的群,然后里面有个昵称叫兜兜有糖的 人售卖气仿真枪支,我和他通过QQ聊天商定好2500元人民币购 买一支西班牙竞技气仿真手枪带盒铅弹约250发,同年10月的 某一天我在支付宝平台和对方进行交易(交易金额2500元),然 后对方通过国通快递寄货给我,11月1日我在青岛市市北区重 庆南路6号4号楼的速速易自动收包柜员机收到了邮包,过后我 再和对方联糸时对方已经不在线了,我感觉对方可能被抓了,所以我很害怕,买来的西班.牙竞技仿真手枪和铅弹都放在家里没动 过 然后把所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包括邮包的手机短 碧提示和收货单都销毀了,现在两支枪都在我家里放着,对方通R57电仿真手枪,另-支是PROPER M4A1式电仿真手枪: 这两支枪是9月和10月分别在网上购买・在“格林童话编七社 。。群向_个叫’'老鹰w (QQ号691930140)的群友购买的,疋通 过手机支付宝支付.每支枪人民币2000元,一共支付4000元’ 我的手机支付宝账户是show803@163.com,老鹰的支付宝账号我 不记得了。这两支枪是“老鹰”通过快递寄过来的,具体哪个快 递公司我不记得了,是寄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6号4号楼, 收件人:王明,留的手机号码是13869898574。当时觉得购买仿 真枪留真名风险太大,为逃避追查,我专门买了一张不记名的手 机卡(13869898574),还留了 “王明”这名,2014年11月买的 那支“竞技之王”也是收件人留“王明"和留13869898574手机, 实际都是由我本人收件。这两支仿真长枪是打BB弹的。

  其辨认出从其卧室搜出的4把仿真枪和一盒枪弹的照片、 2014年11月1日取仿真枪邮包的照片、其收到枪支的快递单的 照片。

  33、被告人蒋某紫的供述:我是通过两个QQ群(名字是. pcp交流群和田龙售后群)里的群友购买的,三支手枪型号分; 是黑龙7.1、左轮手枪,还有-支*枪cfx是自压气打 怒弹的,这四支枪是向网名叫田龙的群友购买的,他是田龙赢群的群主。另外两支枪的型号分别是秃鹰和ED50,这两支是向PCP 交流群的山中客网友购买,这两个QQ群已经被我删除了。我的 qq号是445226358c我是从2014年6、7月份开始购买这些仿真 枪的,第一支买的是秃鹰手枪,价格是4000元人民币,这支枪的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是顺丰快递寄来的。第二支和第三支是过 了一个月后一起购买的,价格是1911A ( 1500元人民币),黑龙 7.1 ( 7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是我在网络上购买了交通银行和 邮政银行两张银行卡(卡已经被我毁了,卡号和持卡人名字已不 记得了)用邮政银行卡转账付款的。同年9月份我又购买了 ED50 这支长枪,这支枪是打铅弹和充气的,价格是6000元人民币,我 是用交通银行转给对方的。过了十多天,我又花了 700元人民币 购买了左轮手枪,这支枪是充气打钢珠的,也是用交通银行付款 给对方的。最后一支是CFX长枪是同年10月份买的,价格是7000 元人民币,我也用交通银行卡给对方付款的,买完后我就把卡给 毁了。这是卖枪的人要求我这么做的,我也没有记录下卡号和持 卡人名字,这两张卡是50元人民币一张买的。我还购买过一包共 一千发铅弹,是同年9月份和ED50这支枪一起买的,价格是300 元人民币铅弹型号是5.5mm,现在只剩一半左右。经和民警清在,共 500颗铅弹,用掉的铅弹是平时打老鼠和打鸟了,还有踌打墙壁之类,绝对没伤害过别人。我是喜欢这些枪支,用来收 藏:除了第一支枪是顺丰快递寄来的,其他的有申通、圆通和韵 达快递寄来的,我記缶CFX那支长枪和那包铅弹是韵达快递买仿真枪的快递单的照片。

  34、祓告人姜某涛的供述:我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向网 终上的商个00号砖談终先后购买了 9支髙仿手枪,1支长枪,匸 个小气叛和一些塑料BB弹。具体什么时候买哪一支我不记得了, 只记得长枪是2014年11月份购买的。这些枪的型号分别是3 支格洛克手趋,2支TAC4.5手枪,2支M1911手枪,1支COLT 手枪,一支KWC75手枪以及一支M4手枪。我是买来收藏的,都 是在家里打打汽永瓶文的,所以气瓶和BB弹都消耗掉了,我有 兩个QQ号,一个412764391,另外一个是1716801520.我一发 是用第二个0号来买祂的,对方的号码经常变,其中一个是 1398712250,叫赤杀王,他也偈尔会换3068097687来联系我, 以刍統強买了 2支进口的格洛克和一支KWC6MM手枪,前两支花 了 2000元左右,后-支花了 2000元人民札我都是直接取检 入对方堤供的一个叫龙亚辉的农行账户6228480808549510879: 我-共汇给他七八千元人民币,买了四支枪我另外几支国产,

  枪支是找-个叫七元钱的人买的,。号是1067039966,但是他已 经好久没有上线了,剩余那7支枪(包括长枪)都是先后找他买 的,也是取现金存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上的,但是由于聊天记录删 除,我记不清具体账号了。其中那几支短枪价钱都是600-700元 左右,长枪价钱是1600元。那支KWC75是放在江苏省常州市天 宁区庙湾村118号11栋2单元402,另外9支放在江苏省丹阳 市皇塘镇后亭村姜兴庄17号,我主动带办案民警去上缴我所购 买的枪支。唯一的那支仿真长枪是充电击发的,还有两支仿真手 枪,型号为C10和G10的是手拉弹簧击发的,其余的七支手枪都 是用压缩气体击发的。这些枪都是从深圳寄来的,大部分是韵达 快递,还有几支是天天快递。我留给卖仿真枪的人收货人姓名为 张大雷,收货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庙湾村,收货人电话是 18131580320。

  其辨认出照片中的枪支就是其从2014年9月份至今先后购 买的高仿真气枪、其购买仿真枪的快递单照片。

  35、被告人李某铭的供述及辩解:我是通过网上QQ聊天跟 一个叫G9的人(他的Q号经常换,并且Q号和QQ群已经被我删 除了)从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共买了 11支仿真枪,其中有两 支是长枪,是西斑牙制造的GAM0手押弹簧击发打铅弹的其余9 支短枪冇4支型号654K的用压缩气体打的4.5mm玻璃弹,有2 支是道具,型号是PPK和JP915,枪管是堵的用来拍电影用的, 去一支走)夕漠N鹰,用压缩气体打BB弹的;

  话我房买回来的仿真枪放在神沔租车租的—台別克 箱里.这台车停在无锡市某小区的地下车库里口把枪给缴了。

  (9) 《麥定文书》公(深)筌(痕松)字〔2014〕6563岂

  经鉴定,从福田区华道北桑M:、区105株109号(故合 K吴毛 生)提取的疑似枪支物吕是以压增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纹气松:

  (10) (鉴定文书》公(深)签(痕检)字〔2014〕6562争 经鉴定,从福田区华强北桑达小区105栋109房(收件人为馬坦) 提取的疑似检支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松

  (11 )《鉴定文书》公(深)鉴(痕检)字〔2014] 6567 f经套定,从福田区华强北桑达小区105株109房(收件人为會善 荣)堤取的疑似枪支物品为仿真枪。 ^

  (业)(全疋文知公'(渓)苴(整)字〔2014) 6558争

  42

  经鉴定,从福田区华强北桑达小区1°5栋109房査获的迎发子 弹型物品均为制式气枪铅弹。

  (13 K鉴定文书》公(深)鉴(痕检)字〔2014〕6537/6538/6539 号经鉴定,从韩某家中查获的2支疑似枪型物品是以压缩气体 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1支疑似枪型物品为仿真校-

  (14) 《签定文书》公(深)签(痕检)字〔2014〕7003岂 经签定: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 区前景路金色家园南园1。栋1单元102室,收件人为王某)1、 2号检材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15) (鉴定文书》公(深)鉴(痕检)字〔2014〕7002号。 经鉴定: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 区北京路金安小区湖光里14栋1单元202号房,收件人为马凌, 实际收件人为黄某程)1、2、3号检材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 弹丸的气枪。

  (16) 《鉴定文书》公(深)鉴(痕检)字〔2014〕7001号.、 经鉴定: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 区重庆南路6号1号楼4单元604房秦某家中)1、2号检材是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3号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枪 支:4号检材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5号检材子 弹型物品241发,均为制式气枪铅弹。

  (17)(鉴定文书》公(深)签(痕检)字[2014] 7004号0 经筌定: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

  孫7街?42号房厉某辉家中)1-5号检材是以 区新螺牌湾E区-楼7应24Z .伤力

  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口

  "(18)《鉴定文书》公(深)鉴(痕检)字〔25 7580矿 经鉴定: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瞽 镇寨门村黄玫山8号中宝钢管租赁站蒋某紫住处)1、3、5万检 材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2号检材不能确定是否 为枪支;4号检材为仿真枪;6号检材子弹型物品500发,为5.5mm 铅弹。

  (19) 《鉴定文书》公(深)鉴(痕检)字〔2014〕7577号。 经鉴定: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 区庙湾村118号11栋2单元402房 姜某涛)1号检材是以压 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 为: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后亭村姜兴庄17号姜某涛)2、4、5、 6、7号检材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3号检材不能 确定是否为枪支。

  (20) 《鉴定文书》公(深)鉴(痕检)字〔2014) 7578号• 经鉴定:涉案的送检枪型物品(提取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京業 合小区地库李某铭)1、2、3、4、5、6、7号检材是以压缩气体 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37、勘验、检查笔录

  ⑴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刑警大队

  坤"4时。。分至®。。分对案发驀當京宫 业区418栋南侧通道韵达快递华强北曼哈数码城营业点)进行勘 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刑警大队四中队勘查人员于2014年11 月01 H 00时30分至]时30分对案发现场(福田区桑达小区 105栋首层109号房)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刑警大队四中队勘查人员于2°14年11 月5日15时35分至16时40分对案发现场(深圳市宝安区财富 港A座306房)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和现场照片。

  (2)搜查笔录若干份。

  38、光盘2张。内容分别为:彭某宁开车邮寄枪支涉案视频 及陈某持口岸通行证过关的录像。

  39、广东省深圳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人民 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回复》。

  其中对于鉴定程序方面的回复如下:《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 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与《公安机关鉴定规定》对鉴定人的要求 不同,本鉴定机构已通过国家认可为统一的质量体系认证,且实本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质量控制管理系统“中执 行的是全国公安机关实验室质量体系认证规定的统一标准,即: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中只要求有两名鉴定人,不要求区分复核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目前国内一、二线经济 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标准执行。二种规、、:二 程序和保证鉴定意见准确性上要求是-致的,仅在文字、: 上有所不同匚同时《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中规定鉴定文书,的签发 程序,两名鉴定人制作完成鉴定文书后由实验室负责人、鉴賛 构负责人审批签发,对鉴定主体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规范、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准确、文书制作是否合格五个 方面逐一审验。因此本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方面比《公安机关涉案 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鉴定程序的要求更加规范、严谨, 在程序上无本质差异。

  其中对于鉴定意见方面的回复如下:嫌疑人交代的电力击发是部分种类枪支的击发、发射机构的部分部件,其原理为:通过枪支内的电池组启动电动马达,驱动齿轮组带动高压气缸中的活 塞往复运动,产生压缩气体发射弹丸。涉及本案中〔2014〕7003 号中2号检材和〔2014〕7577号中1号检材为此类发射原理的 气枪,其余检材均不涉及电启动的问题。

  入境并邮寄,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应予处罚,但公诉机关对被% 梁某蔚、林某志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定性为走私武器。中被告人彭某宁指挥、策划该团伙的运作,应对该团伙的走私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陈某、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在共 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在到案之后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及该三名被告人的辑护人关于从犯及认罪态度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査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宁的辩护人关于彭某宁没有走私枪支入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釆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彭某宁明知有民警在案发现场查缉其团伙走私枪支入境的问题而主动前往说明问题,是自动到案,且归 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宁向侦查机关说明及辨认其邮寄枪支的快递単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是坦白,不构成立功,故被告人彭某宁关于其有立功行为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宁、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四人在侦查阶段对于被告人陈某参与走私枪支入境的供述稳定且相互吻合,同时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关于陈某所持口岸通行证活动区域的 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所持有的口岸通行证完全具有在该通行证允许活动的区域内接收被告人李某余交予其的枪支弹药的可能性。结合以上证据,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未参与走私枪支入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 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韩某、王某、黄某程、厉某辉、秦某、蒋=、上心 李某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应予处罚,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王某、黄某程、厉某辉、秦某、蒋某紫、姜某涛、李某铭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被告人厉某辉、姜某涛、李某铭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某、王某、黄某程、厉某辉、秦某、蒋某紫、姜某涛、李某铭到案之后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程明知侦查人员在其家中缉查其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而主动回家接受调查,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王某、黄某程、厉某辉、秦某、蒋某紫、姜某涛、李某铭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均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对以上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 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韩、厉某辉、秦某、蒋某紫、姜某涛、李某铭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宁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4 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 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余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3 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 本院缴纳)。

  四、被吿人梁某蔚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3 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个月内向 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八、被告人黄某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九、被告人厉某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十一、被告人蒋某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十二、被告人姜某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 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十三、被告人李某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十四、缴获的枪支、弹药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