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盗窃案中,被害人的谅解是否有用?

发布时间:2020-03-17 14:12:2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被控盗窃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0日左右,被害人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2019年4月13日晚,两人相约到深圳市南山大道枫叶城市酒店三楼梦幻岛私人影院看电影。期间,李某某见徐某某的白色苹果X手机放在桌上,遂趁徐某某不注意盗取手机并借机离开现场。
2019年4月1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荔景新村3栋2H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的白色苹果X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545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缴赃经过、缴获的被盗手机、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订单信息及发票、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监控录像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9]81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陆慧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涉嫌盗窃罪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陆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安排时间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室会见被告人李某某,了解了相关的案件情况,并作出会见笔录。在会见时,陆慧律师向被告人李某某核实了所有证据和案件事实等问题。
经过会见,了解到被盗手机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同时了解到,被害人与李某某是刚认识不久的朋友。陆慧律师判断,本案有很大的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是有帮助的。故,陆慧律师询问李某某是否还记得被害人的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经过一番努力,陆慧律师指导李某某的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并对被害人道歉。被害人鉴于家属真诚的态度,在未收取任何赔偿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同意出具谅解书。随后,陆慧律师根据被害人的意愿,起草了谅解书,被害人予以的确认,并签名按指模。陆慧律师在拿到被害人谅解书后,在第一时间提交给了本案的承办法官。
【辩护意见】
陆慧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5454元,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非常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刚刚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且没有其它严重的情节。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被害人手机的动机系因刚刚失业,一时缺钱,因一念之差加上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了盗窃犯罪。被告人本身并非盗窃的惯犯,可以说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告人李某某案发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某某此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完全是因其年轻,没有充分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是因一时冲动而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四、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坦白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始终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已经返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且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能够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见受侵害的法益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外,被告人李某某还很年轻,只是因为一时糊涂犯罪,且犯罪后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此情况下,应本着对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故辩护人请人民法院能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可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被告人李某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很年轻,刚进入社会工作,因一时贪念,而实施了盗窃朋友手机的行为。本案中,在考虑案件量刑情节时,辩护律师首先想到的是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的量刑很有帮助。故,辩护律师主要从此入手,指导家属联系被害人,最终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