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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家能否以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附近建设110千伏变电站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0-04-02 12:09:41  浏览次数:

         买家能否以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附近建设110千伏变电站为由撤销合同
       【案情简介】
         买家王某与卖家邱某某于2014年4月5日在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邱某某将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某某花园的房产转让给王某,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650000元。依合同约定王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付清首期房款445000元(不含定金),即王某应在2014年4月25日之前付清首期房款,但王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4月24日,王某向邱某某发函,以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附近即将建设110千伏变电站,建成后会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之后,王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某返还定金等。邱某某之后找到陆慧律师,并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详细告知了陆慧律师。

      【办案经过】
        陆慧律师在接受邱某某的委托后,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详细了解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将其中的关键细节询问清楚。陆慧律师经过了解,王某要求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并非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附近即将建设110千伏变电站,而是因为该段时间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房价向下调整,其认为购买房屋的价格高了。经过分析后,陆慧律师认为王某的诉求在法律上很难成立,同时鉴于王某不愿意履行合同,陆慧律师建议邱某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辩意见、反诉请求及理由】
       答辩意见
       陆慧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为起草了答辩状,主要答辩意见:
       一、邱某某并无故意隐瞒小区旁建设110千伏变电站的事实。
相关部门在小区旁建设110千伏变电工程一事, 在2013年初已经报纸、网络等媒体大量报道,建设110千伏变电站的相关的事实已广为人知。邱某某在出售房产的时候并不需要隐瞒这一事实,也无法隐瞒这一广为人知的事实。
另外,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反映,政府相关部门于2013年4月9日承诺,在与居民没有达成共识前,该项目无限期停工。邱某某在挂牌出售房产时并不知道该变电站项目已经恢复开工建设,甚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都不知道。
       二、王某对小区附近建设110千伏变电站是知情的
王某与邱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王某就居住在小区附近,从其居住的地方到小区坐公交车也不过两三站的距离,而建设110千伏变电站的事情在小区附近尽人皆知,且该项目经媒体广泛报道,王某不可能不知晓。另外,据邱某某所知,王某早有亲戚居住在小区内。因此,王某对于小区附近建110千伏变电站的事情在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知晓的。涉案房产小区附近要建设110千伏变电站,只不过是王某不想购买涉案房产的借口而已。
       三、王某并非因小区附近要建变电站而决定不再购买涉案房产,真正的原因是因近期房产价格下跌所致
近期,房地产市场有所波动已是众人皆知,部分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下跌,深圳也不例外。邱某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不久,王某曾多次致电邱某某及邱某某的丈夫,称邱某某出售的房屋价格过高,其不想再购买该房产,要求邱某某退还其交付的购房定金。邱某某明确拒绝其要求后,王某称小区及附近小区类似的房产在中介挂牌的价格才150万元左右,即使邱某某不退还王某的定金,王某购买其它的房产,在价格方面也比购买邱某某的房产划算得多。
       四、王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邱某某出售的房产本身无任何质量瑕疵,邱某某的房产也非王某声称的与准备修建的变电站仅一墙之隔。实际上,邱某某出售的房产与建设变电站围栏之间还有两栋住宅楼。根据邱某某的测量,变电站与邱某某的房产之间相隔约300米。
       其次,政府部门决定在小区旁建设110千伏沙园埔变电工程后,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委托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建设110千伏变电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并出具了权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环评报告的结论认为110千伏沙园埔变电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会对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王某对建设110千伏变电工程是知晓的。
       反诉请求及理由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邱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判令被王某向邱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30000元;
      3、判令被王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邱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故决定转让邱某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某花园房产。2014年4月5日,在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下,邱某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邱某某以人民币165万元的价格将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某花园房产转让给王某。王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邱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邱某某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445000元(不含定金)。但王某在支付定金后,并未依约向邱某某支付首期房款。2014年4月24日,王某向邱某某发函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王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邱某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解除合同,王某向邱某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系一起因为房屋价格下跌导致的案件。买家王某认为其购买的房屋价格过高,不想再购买涉案的房产,随即以涉案房产所在小区附近即将建设110千伏变电站,存在电磁辐射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买家王某未深入分析不履行合同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没有根据客观事实作出正确的决定,最终导致自己承担了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