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5-07 09:00:47  浏览次数: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责任承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某某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再审申请人济南某某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对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原因、过错进行调查、认证的情况下,径行认定某某公司构成违约错误。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房屋用途约定为商业,系基于对政府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记载内容的合理信赖所致。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是由于双方的共同误解,不应仅归责于某某公司一方。该合同瑕疵可以通过变更规划用途的方式弥补,某某公司申请将讼争房屋用途规划变更为商业,但章某某在听证会上提出反对意见,导致未能变更。二审法院不审查合同瑕疵的产生原因、瑕疵能否弥补、因何未弥补等问题,认定某某公司违约错误。(二)二审判决以鉴定造价为标准调整双方合同价款错误。章某某恶意阻止规划变更,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大幅度降低价款、支付巨额违约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应尊重双方的选择和意思自治,二审判决的调整幅度和依据是错误的,调整后的价格较之前的价格出现的巨大价差,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利益。(三)二审判决某某公司向章某某赔偿占用资金损失错误。章某某主张的占用资金损失,实为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合同对价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和融资成本,不属于履约损失。某某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亦不应赔偿占用资金损失。诉争房屋交付后,章某某一直在按照商业房出租,其并未产生任何损失。(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双方对诉争房屋质量无争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援引合同法关于质量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对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予以调整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评估费由章某某负担。

  章某某提交意见称,根据房地产开发流程及涉案房屋的相关档案资料,涉案房屋合同约定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是某某公司的原因导致,某某公司提供的部分证件中“底部两层是商业”的表述不能免除其责任;某某公司所称的“瑕疵”解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章某某恶意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事实;本案以评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合理合法;某某公司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某某公司退还章某某房屋差价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是否正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章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章某某购买济南某某商业广场4号楼118室房屋,用途为商业。但经一审法院调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函称,根据施工图纸记载,案涉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依据该施工图纸,该房产登记用途为办公;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称,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楼底部两层裙房房间规划功能为商业、主楼房间规划功能为办公,118室位于楼体的主楼部分,规划功能为办公。某某公司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涉案房屋初始登记,申请的规划用途亦为办公。上述事实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规划用途为办公,而非商业。某某公司作为该房产的开发建设方,对此情况应当是明知的。二审判决认定其存在相应的违约行为,并无不当。违约责任的认定并不以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某某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应当查明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原因、某某公司对此是否存在过错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减少价款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并不局限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对于房屋来讲,不同的规划用途,其市场价值必然有所差异。二审判决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综合违约情形以及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支持章某某减少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房款减少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作为计算减少价款的依据,亦无不当。章某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前期已经多支付的款项,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属实际损失范畴,与减少价款的责任不存在重复,二审判决予以部分支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无明显不当。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某某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