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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纠纷律师咨询,离婚纠纷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1-08-13 16:19: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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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离婚协议约定的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2、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两人登记结婚,双方于2010年购买位于某城市花园小区7幢商铺111室(产权登记证号:不动产权第0002930号)商品房一套。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一人一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贷款,我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我不主张房产所有权,并要求离婚后我偿还的贷款要还给我,同时房屋所产生的费用我不承担,房屋产生的费用应当一人一半。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房屋中,经原告多次要求分割房产,被告均不予理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分割房产我没有意见,房屋的按揭贷款我不承担,我也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离婚后,原告偿还的房屋贷款,我不同意优先还给他,评估拍卖房产不是我主张的,我不会承担房屋的所有费用的。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在定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房子跟卡里的钱一人一半”,原、被告共同所有房产位于某城市花园小区7幢商铺111室(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权第0002930号),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目前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且处于抵押中。原告诉称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房屋中,经原告多次要求分割房产,被告均不予理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按照该协议约定依法在定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现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协议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共同所有房产位于某城市花园小区7幢商铺111室,双方协议约定,房产跟卡里的钱一人一半,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协商不成,由于该房产尚未完全取得产权,且处于抵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房屋所有权暂不予处理,故原告唐某要求依照离婚协议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五)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