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11-15 10:54:34  浏览次数: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常某某辩护人。
通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华润城大冲国际中心10C
联系电话:18718680963

申请事项:依法对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孙某某进行重新检查后再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坪山派出所委托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在第二次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案中,对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存在鉴定人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系由被害人担任院长的医院出具等影响鉴定结论的情形。
一、鉴定人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与被害人孙某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被害人孙某某担任院长的坪山某医院与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签订了合同,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派驻工作人员常年驻点坪山某医院。
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坪山区某医院出诊病历记录(门诊病案号:7127753)、CT影像检查报告单(影像号:165185)、鼻窦镜检查报告单(影像号:170920000)均为被害人担任院长的坪山某医院提供。
坪山某医院根据其对孙某某的CT影像检查报告单(影像号:165185)诊断孙某某舌骨、甲状软骨骨折。因被害人孙某某是坪山某医院的院长,坪山某医院与孙某某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坪山某医院的对孙某某的检查、诊断是否客观存在疑问。因此坪山某医院提供的出诊病历记录(门诊病案号:7127753)、CT影像检查报告单(影像号:165185)、鼻窦镜检查报告单(影像号:170920000)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材料。
三、深圳市第二某医院医学影像科MR诊断报告书(影像号:R100472432)诊断意见未显示孙某某骨折。深圳法律顾问
深圳市第二某医院医学影像科MR诊断报告书(影像号:R100472432)诊断意见为:左侧声带明显增厚,T2WI信号增高,考虑左侧声带挫伤,请结合临床。左侧声带内侧小片异常信号,不除外小血肿。舌骨左侧份周围软组织挫伤伴积液,请结合CT观察舌骨骨质。但深圳市第二某医院未对孙某某进行CT影像检查,其使用的是坪山某医院的CT影像检查报告单。
四、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某某鉴[2017](坪)临鉴字第0693号)在分析说明中称聘请多家医院影像专家会诊阅片,但未列明是哪几家医院的专家及各专家的意见。
鉴定意见书称聘请了多家医院影像专家会诊阅片,但只记载了深圳市第二某医院影像专家的意见,该专家认定左舌骨骨折、甲状软骨骨折。聘请的其他医院的影像专家的意见如何,意见是否与深圳市第二某医院的专家意见不同,为何采用深圳市第二某医院专家的意见均未作出说明。因此,有理由怀疑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选择了对犯罪嫌疑人常某某不利的诊断意见,并以此作出鉴定意见。
五、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中没有显示孙某某舌骨骨折。
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有:1、被鉴定人孙某某体位像;2、颈前部未见明显损伤图;3、2017年9月20日坪山某医院CT示,甲状软骨骨折食骨小角骨折;4、2017年9月21日深圳市第二某医院MR示,左侧声带挫伤,舌骨左侧份周围软组织挫伤伴积液。可见,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中没有显示被害人孙某某舌骨骨折。
六、鉴定意见书中法医临床医学检查记载孙某某神清语明,与舌骨骨折的症状不同。
轻者声嘶,重者失声是舌骨骨折的症状之一。而孙某某在鉴定时神清语明,没有出现声嘶、失声的情形。
综上,广东省某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粤某某鉴[2017](坪)临鉴字第06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申请人在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退查本案后,曾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以被害人孙某某不配合重新鉴定为由,未能对孙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案中,鉴定结论往往是决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证据。因此,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十分重要。故,申请人认为应对孙某某所受伤害进行重新检查后,再委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依据重新检查的结果对孙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