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深圳律师民事再审答辩意见
深圳律师,深圳陆慧律师,深圳合同律师
民事再审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深圳市南华某某有限公司(简称“南华公司”)
被答辩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公司”)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000号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由答辩人申请执行且已执行完毕。被答辩人不服生效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针对广东省高院立案审查的(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00000号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其所谓的“再审理由”,只不过是其原上诉理由的翻版,根本不是什么新鲜的理由。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完全是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无理缠诉。答辩人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二审终审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一审、二审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被答辩人声称的对被答辩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的问题。
(一)答辩人在原一审过程中,对被答辩人庭后补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答辩人在原一审庭审中称其不向答辩人支付监测费用的主要原因有:
(1)被答辩人没有与答辩人对涉案监测进行结算,故其不能支付答辩人的监测费用;
(2)答辩人没有按约定向被答辩人提交监测后的测绘成果;
(3)被答辩人于2008年11月11日已向答辩人支付了监测费用31980元。
被答辩人不予付款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这也得到了原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可。答辩人已经按约定向被答辩人提交了测绘成果,这一点从答辩人在原一审中提交的经被答辩人员工签名确认的《变形观测进度表》及原一审法院向深圳市档案馆调取的相关归档材料予以证实。而被答辩人声称其已经支付了答辩人31980元的监测费用则明显是对法院审理的干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了《回灌井施工合同书》,答辩人按该合同完成施工后,被答辩人按约定向答辩人支付了31980元。被答辩人在原一审中自己提交的《银行进账单》中亦注明该31980元的用途为“回灌井费”。就是在如此明确的事实情形下,被答辩人依然称该费用是监测费用,混淆是非。
被答辩人在明知自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又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对《变形观测进度表》中的两处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结论确认了签名落款时间与实际的签名时间一致后,被答辩人才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也就是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述及的未予以质证的证据。力图证明2008年5月18日之前的监测费用是由施工单位深圳地质工程公司承担,并支付给答辩人。
可以看出,被答辩人不在法定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是有目的故意而为。被答辩人为了达到不付款的目的,不断的寻找各种理由。一个理由不成,就找另外一个理由。而其所找的理由,却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答辩人仍然对被答辩人补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二)原二审中,答辩人再次对被答辩人原一审补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审判决后,被答辩人以与再审申请书中相同的理由,即未对其补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二审法院本着查明案件事实态度,在庭审中再次让被答辩人就其补交的证据举证。答辩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质证,并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原二审法院亦在判决书中认定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原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因此,被答辩人声称原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一、二审法院未对其补充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完全是罔顾客观事实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该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理应得到维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对合同约定的监测费用进行了结算。被答辩人负责涉案工程的员工柯文兴于2012年8月27日在被答辩人的办公室亲笔书写了《沉降、位移观测费用结算》,且柯文兴当场将《沉降、位移观测费用结算》的原件交给了被答辩人负责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李进平经理(变形观测进度表上有李进平的签名)。该《沉降、位移观测费用结算》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被答辩人知晓《沉降、位移观测费用结算》的存在,故其在原一审中并未否认《沉降、位移观测费用结算》的真实性,只是强调柯文兴未经授权,无权与答辩人进行费用结算。因此,原一审、二审均认定《沉降、位移观测费用结算》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再审的规定。原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权威性应得到尊重。不能因为再审申请人毫无依据的、在一、二审中翻来覆去、混淆视听的歪辩,就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否则,该案不是二审终审,而变成了不要法定原因的三审终审。鉴于上述理由,请求省高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维护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南华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