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股东对公司拖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股东对公司拖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裕安二路131号G4星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鑫鸿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杰。
被告王某杰,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身份证号码34XXXX19840907XXXX。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596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王某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元,诉讼保全费1318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某杰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