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特定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应向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为落实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21日起,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外,下列仲裁裁决(含仲裁调解,下同)执行案件由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亿元;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本数);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
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
三、2022年9月21日以前,已立案但未执结的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办理。已提交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保全案件,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
五、如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本公告所涉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标准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