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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货款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6 14:22:02  浏览次数:

  原告深圳科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某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深圳科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某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2,955.0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2,553.46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实际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6日起算。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2,955.06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亿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科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2,955.06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72,955.0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科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3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97.54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9,629.54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